一、简要案情
2016年6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欧某在自己租住的宝安区某街道住处看见同住的同学童某女友潘某在洗澡,便躲在其房间门后。潘某洗完澡进房后,欧掐住其脖子,欲强行与潘某发生性关系。潘某挣脱后跑到阳台呼救,欧某见状回到自己房间。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欧某抓获。
二、办案过程
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欧某,详细了解案发的过程,认为其具有和视同自首的从轻减轻情节,决定做罪轻辩护。其后,督促家属和被害人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被害人着重论述了被告人欧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应予减轻处罚的理由。法庭采纳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减轻处罚,判处六个月,宣判后不足一个月即释放。
三、辩护思路
庭审中,辩护人紧紧围绕如下几个方面展开辩护:
1、欧某系无意中看到潘某身体,一时冲动临时起意,并非预谋强奸,也没有采取过多的暴力、胁迫手段,情节相对轻微。
2、欧某在潘某挣脱呼救时,虽然处于恐惧状态,但并非没有条件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其主动放弃的行为,即使不认为构成犯罪中止,而属于被迫放弃的犯罪未遂,因侵害行为尚未实施终了,说明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情节相对轻微。
3、欧某明知潘某已经报警,依然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处理并能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
4、欧某认罪态度好,家属能积极与被害人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处理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1、实践中,没有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其未遂和中止的形态会有模糊,辩护人首先应考虑中止形态的辩护。即使不成功,也可以更大幅度的减轻未遂状态下的量刑。
2、涉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件,有效的刑事和解和谅解,是取得理想效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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