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贵州某县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罗某五年,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被告人罗某的哥哥及被害人为了帮罗某洗脱罪名,指使被害人向贵州某人民法院作未对其实施强奸的虚假证明。2020年12月,贵州某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终XX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实施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被告人杨某故意指使他人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做虚假证明。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均予以否认,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从主体来说,被告人杨某不是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机关的指控是适用法律不当;2、从主观上讲,被告人杨某没有涉嫌做伪证的主观故意;
3、从客观上来说,被告人杨某没有实施伪证罪的犯罪行为,也未教唆他人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作伪证的行为。
综合意见,建议判处无罪。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确定案件的犯罪构成及法律的规定,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梳理法律关系,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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