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等人利用微信聊天工具实施组织卖淫,周某作为“键盘手”、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向嫖客提供卖淫嫖娼服务的信息,组织多名卖淫女与多名嫖客在多地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540万余元。被告人周某于2018年5月加入上述团伙,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不认可,仅仅是聊天,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有意思联络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构成介绍卖淫罪;
2、应以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作为犯罪金额;
3、周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四年九个月,并处罚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积极会见,向当事人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解释法律的规定,从整体上和证据分析,作出有利当事人的辩护策略,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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