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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强奸案,辛明律师经过不懈努力,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3-10-14 17:30:57 浏览:1883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本案为发回重审案件。2022年1月,长春市xxx人民检察院以w某犯强奸罪向长春市xxx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长春市xxx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并于2022年6月对W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W某不服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新审判。长春市x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10月13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W某在自己家中,在被害人不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的情况下,威逼恐吓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W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思路

经过会见W某,W某向孙建英律师和辛明律师表示其和被害人系恋人关系,虽然确立恋爱关系比较短,但其与被害人系自愿发生关系,而且其与被害人只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并不是公诉机关所述的两次,本来想发生第二次关系,但由于被害人不愿意仅摸了她的胸,被害人声称要告他强奸所以进行了对话录音以自保,所以没有发生第二次关系。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被告人作为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最终授权人,辩护律师不能在被告人进行无罪抗辩的情况下做不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所以我们两位律师对案卷材料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为无罪辩护做了充分的准备。就本案而言,双方发生过至少一次性关系是无争议的事实,而对于是否发生第二次性关系双方各执一词。在制定辩护策略的时候,辩护律师的重中之重就是构建第一次性关系的发生是自愿的事实,而对于第二次性关系是否发生的事实以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作为方向,争取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经过我们的辩护,法院认定:被告人和被害人系通过网络确定恋爱关系,10月12日被告携带礼品前往被害人老家与其家人见面。当日20时左右,被告人和被害人回到被告人家中与一个朋友吃饭,期间三人均饮酒,23时30分朋友离开,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后被告人要求再次发生性关系被拒绝,被告人放弃,被告人进行了谈话录音。凌晨4时左右被害人离开。 重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于发生性关系无异议,而被告人否认强奸,双方陈述、辩解均有可让人相信的合理理由,但均系单方的言词证据,故应当重点审核被告人录音的内容,通过录音内容可以认定录音发生时间系第一次性关系发生之后,根据本案双方恋人的特殊关系和当时特定的时间地点,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不能认定W某构成强奸罪。但第一次性行为结束后,录音中可以证实被告人有持械威胁被害人的内容,并表示想要发生关系,符合强奸的构成要件,但对于是否实质发生性关系存疑,应当评价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应当评价为犯罪中止。辩护目标得以实现。

 

办案过程

经我们研究发现,案件材料中分别存在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两类证据的呈现。有利的是,案发当日被告人和被害人去被害人家里看望了其父母,而且晚上吃饭并非只有二人在被告人家中,还有一个朋友参与了当天晚上的聚会,而且这个朋友证实在被害人所述第一次性关系发生过程中有回来取手机的情况,他的证言有利于被告人;不利的是,被告人在被害人声称要告他强奸的情况下,对后续的对话内容进行了录音,其中包含了一定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对话内容。所以,我们在进行事实辩护的时候,要实现把录音与第一次性关系发生的因果关系区分开来的目的。所以,辩护律师强化了二人恋爱关系的事实陈述,并充分阐述了当晚间接目击证人所证实的内容,结合了当日整个时间的特殊性,向法官充分阐述了第一次性关系发生系自愿的合理性。但仅有这一点是不够的,辩护律师还要通过言词证据整理出,为什么第一次自愿,又有被害人要告强奸的存疑事实。对于这一点,我们对被害人的社交媒体账号进行了调查,发现了被害人品行否定性的证据,并将其提供给法院以影响法官对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判断,进而争取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

庭审中,关于第一次性关系是否自愿,辛明律师重点提出三点:一是,案发地点是被告人家中,三个人喝酒的时间很长,被害人自己说喝多了进屋睡觉,但被告人和他朋友还喝到了23点以后,结合被害人自己声称的饮酒量,根本没有达到醉酒不醒的状态,19点已经声称喝多,但23点还不走,已经属于明示想要留宿。另外,被告人朋友离开后,二人就开始发生性关系,10多分钟后,被告人朋友返回取手机,导致第一次性关系发生意外结束,证人证实没有发现有异常,而且知道二人在发生性关系。所以第一次可以认定为自愿。

关于第一次性关系发生后为什么会有被害人要告被告人强奸的理由,辩护律师收集到了被害人社交媒体上的视频,阐述了被害人存在找男朋友方面有拜金的倾向,并构建了第一次发生关系后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并非想象中的“高富帅”所以反目的故事,从结果看,辩护律师的此种辩护措施对于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中止产生了正面作用。

 

办理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W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但W某行为给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身心创伤,不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形,应当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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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强奸案,辛明律师经过不懈努力,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3-10-14 17:30:57 浏览:1883次

案情简介

本案为发回重审案件。2022年1月,长春市xxx人民检察院以w某犯强奸罪向长春市xxx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长春市xxx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并于2022年6月对W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W某不服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新审判。长春市x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10月13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W某在自己家中,在被害人不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的情况下,威逼恐吓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W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思路

经过会见W某,W某向孙建英律师和辛明律师表示其和被害人系恋人关系,虽然确立恋爱关系比较短,但其与被害人系自愿发生关系,而且其与被害人只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并不是公诉机关所述的两次,本来想发生第二次关系,但由于被害人不愿意仅摸了她的胸,被害人声称要告他强奸所以进行了对话录音以自保,所以没有发生第二次关系。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被告人作为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最终授权人,辩护律师不能在被告人进行无罪抗辩的情况下做不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所以我们两位律师对案卷材料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为无罪辩护做了充分的准备。就本案而言,双方发生过至少一次性关系是无争议的事实,而对于是否发生第二次性关系双方各执一词。在制定辩护策略的时候,辩护律师的重中之重就是构建第一次性关系的发生是自愿的事实,而对于第二次性关系是否发生的事实以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作为方向,争取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经过我们的辩护,法院认定:被告人和被害人系通过网络确定恋爱关系,10月12日被告携带礼品前往被害人老家与其家人见面。当日20时左右,被告人和被害人回到被告人家中与一个朋友吃饭,期间三人均饮酒,23时30分朋友离开,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后被告人要求再次发生性关系被拒绝,被告人放弃,被告人进行了谈话录音。凌晨4时左右被害人离开。 重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于发生性关系无异议,而被告人否认强奸,双方陈述、辩解均有可让人相信的合理理由,但均系单方的言词证据,故应当重点审核被告人录音的内容,通过录音内容可以认定录音发生时间系第一次性关系发生之后,根据本案双方恋人的特殊关系和当时特定的时间地点,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不能认定W某构成强奸罪。但第一次性行为结束后,录音中可以证实被告人有持械威胁被害人的内容,并表示想要发生关系,符合强奸的构成要件,但对于是否实质发生性关系存疑,应当评价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应当评价为犯罪中止。辩护目标得以实现。

 

办案过程

经我们研究发现,案件材料中分别存在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两类证据的呈现。有利的是,案发当日被告人和被害人去被害人家里看望了其父母,而且晚上吃饭并非只有二人在被告人家中,还有一个朋友参与了当天晚上的聚会,而且这个朋友证实在被害人所述第一次性关系发生过程中有回来取手机的情况,他的证言有利于被告人;不利的是,被告人在被害人声称要告他强奸的情况下,对后续的对话内容进行了录音,其中包含了一定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对话内容。所以,我们在进行事实辩护的时候,要实现把录音与第一次性关系发生的因果关系区分开来的目的。所以,辩护律师强化了二人恋爱关系的事实陈述,并充分阐述了当晚间接目击证人所证实的内容,结合了当日整个时间的特殊性,向法官充分阐述了第一次性关系发生系自愿的合理性。但仅有这一点是不够的,辩护律师还要通过言词证据整理出,为什么第一次自愿,又有被害人要告强奸的存疑事实。对于这一点,我们对被害人的社交媒体账号进行了调查,发现了被害人品行否定性的证据,并将其提供给法院以影响法官对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判断,进而争取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

庭审中,关于第一次性关系是否自愿,辛明律师重点提出三点:一是,案发地点是被告人家中,三个人喝酒的时间很长,被害人自己说喝多了进屋睡觉,但被告人和他朋友还喝到了23点以后,结合被害人自己声称的饮酒量,根本没有达到醉酒不醒的状态,19点已经声称喝多,但23点还不走,已经属于明示想要留宿。另外,被告人朋友离开后,二人就开始发生性关系,10多分钟后,被告人朋友返回取手机,导致第一次性关系发生意外结束,证人证实没有发现有异常,而且知道二人在发生性关系。所以第一次可以认定为自愿。

关于第一次性关系发生后为什么会有被害人要告被告人强奸的理由,辩护律师收集到了被害人社交媒体上的视频,阐述了被害人存在找男朋友方面有拜金的倾向,并构建了第一次发生关系后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并非想象中的“高富帅”所以反目的故事,从结果看,辩护律师的此种辩护措施对于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中止产生了正面作用。

 

办理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W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但W某行为给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身心创伤,不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形,应当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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