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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坚持抗争,辛明律师与被告人携手通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终获无罪结果

发布时间:2024-11-05 13:30:13 浏览:713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43号

一、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D某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陆续拖欠河南某公司400余万化肥款,并一直称无能力偿还,后提出用两片黑松林地及林木抵债。D某向河南某公司隐瞒了两块林地实际35万元购买的事实,谎称是花数百万元购买,并为了提高抵债林木和林地的价值,D某指使评估公司对两块林权以“绿化苗木的价值”进行评估。D某身为林业工作人员,明知抵债林木不能用于绿化用途,仍指使评估公司以绿化用途将林权评估为660余万元。2016年,D某与河南某公司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以上述660余万元的林权及林地抵偿拖欠的400余万化肥款,不用河南某公司支付差额。2023年,经办案机关委托评估认定2016年涉案林权及林地价值仅为210余万元,造成被害单位河南某公司实际损失220余万元,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D某刑事责任,量刑建议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案件结果

本案2023年6月提起公诉至人民法院,辛明律师由被告人近亲属委托作为辩护人为被告人D某辩护,此时被告人D某已经被羁押三个多月。虽然被告人和辛明律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且提供了客观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但一审法院在剥夺辩护律师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D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继续委托辛明律师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23年12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日被告人D某被取保候审。2024年7月,检察院撤回起诉,同年8月,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D某不起诉。

三、辩护工作

(一)方向

辛明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起诉至人民法院。经查阅人民法院所提供的案卷材料,辛明律师发现,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当时的辩护人提出过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但是检察人员并没有予以排除。但该情节让辛明律师有了明确的方向,即被告人D某时在做无罪的抗辩。在很多案件的办理中,经常出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方面与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文件,一方面向辩护律师阐述无罪理由的情形,但最终由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之前无底线的退让,导致案件很难有转圜余地。本案既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D某已经主张排除非法证据,起码可以说明其没有屈服,这就给后续的无罪辩护打下了比较好的基础。

当然,一切法律事实的认定必须从证据出发,阅卷才是重中之重。辛明律师阅卷后发现被告人庭前的笔录内容并不理想,其在笔录中承认自己明知道抵债林权并不能做绿化使用,故意误导被害单位误以为林权价值600多万而接受了抵债的“事实”,同时卷宗内还有林业部门出具的说明,称用以抵债的黑松依法不能作为绿化用途,当初的评估公司也“毫无疑问”地声称黑松不能做绿化用途,是D某要求他们这么做的。

证据链条看似完整,但有一份证据引起了辛明律师的注意,就是在涉案林木和林地在2016年过户至被害单位名下后,被害单位在2020年自行委托另一家评估机构对涉案的林权和林地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价值为514万余元,用途仍然是绿化用途。此时辛明律师就产生了一系列大胆的推定:一是如果当初D某自己找到的评估公司是屈从于D某的意志,在明知到黑松不能作为绿化用途的情况下,违规以绿化用途作出了评估,那么被害单位自行找到的评估公司应该是在没有干扰的情况下,认为涉案林木确实可以用于绿化才做出的评估,评估单位是专业的部门,其不会在明知法律禁止的情况下,作出违规评估的事情,其也没有为D某蒙混过关的动机;二是被害单位在时隔7年后仍没有对抵债的林木和林地进行处置,说明在抵债的时候,被害单位只是为了从账面上追回欠款等值资产,其也接受长时间涉案林木和林地不能变现的事实。

推论有了,会见先行。不出所料,被告人D某在听到辛明律师向其核实的庭前笔录内容时十分震惊,反复强调虽然签字是他的,但当时是侦查人员误导他说根本就没多大事,能马上放了他,他也是24小时没睡觉了,糊里糊涂地就签字了,根本没有看笔录的内容。辛明律师认为破解这个问题不难,只要能看到同步录音录像就一目了然了,因为起诉书已经注明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材料移交法院了。但仅仅推翻笔录显然是不够的,林业部门出具的材料才是致命的,因为如果涉案黑松真的不能做绿化用途,那么无论D某怎么辩解都很难获得法官的认同。此时,检索就变得非常必要,好在功夫不负有心人,案件取得了极大的突破。我们在吉林省质监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找到了《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 1117-2018: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树种苗木》其中附件B写明“城市园林绿化常用常绿乔木规格质量标准”第10项列明,黑松,树高大于3m,冠径为大于2米,树冠丰满,无枯梢,带土坨坨”,直接证明涉案黑松可以作为绿化用途。有了这个致命武器,我坚信这个案子是一个无罪的案件。

具体操作层面我们同步实施了五个动作:

1.申请查阅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这是为了找出录音录像中的内容和笔录中的实质性差异,同时来验证是否有非法取证的情况(比如诱导被告人不核实笔录)。

2.申请调取被告人D某自进入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至离开该中心送至看守所期间的全部监控录像以及此期间的安全管理台账。由于我国绝大部分省份的公安机关都已经确立了在执法办案中心集中提审的的制度,所以调取在执法办案中心的监控录像有助于辩护律师发现刑讯取证或疲劳审讯的线索。如果没有执法办案中心也不怕,根据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第五章 执法场所 2.办案区管理 (3)安全管理。①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被侵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案由、进出办案区时间,饮食、休息情况,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看管人、使用的功能室等信息。因检查、维修、保洁等工作需要进入办案区的人,也应当载明其姓名、年龄、性别以及事由。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的规定,是否保障了嫌疑人的饮食和休息会记入台账,我们同样可以获得相关的线索。

3.申请排除非法庭前供述和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根据当时施行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一条第三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的规定,通过庭前会议我们可以提前探明办案法官和检察官对案件走向的态度,以便于我们后续制定和修订辩护策略。

4.申请人民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之所以提出这个申请,一是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的规定,如果我们能在庭前会议进行充分的阐述,很可能不用将案件拿到法庭审理阶段进行对抗;二是心理影响,既能向法官表达我们做无罪抗辩的决心,同时也能给检察官提醒,如果不及时撤诉很可能回产生无罪的判决。

5.提交证据。《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 1117-2018: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树种苗木》可以充分证明,不论D某是否在抵债时是否欺瞒,抵债的林木客观上是可以作为绿化用途的,林业部门出具的说明是没有依据的,这就从根本上打破了侦控机关的指控逻辑。

(二)坎坷

没有任何一个无罪辩护会是一帆风顺的。虽然一审法院同意召开庭前会议,但是对于我们申请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和执法办案中心监控录像的请求却置若罔闻。虽然我们已经提出同步录音录像起诉书已经注明随案移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应当准许查阅,但是一审法官就是不给看。法官的这一举动让我们明白,一审一定有一场“恶仗”要打,要把一审的诉讼权利主张到位并提前做好二审的准备。

所幸,公诉人提供的有公安机关盖章的安全管理记录记载了D某被带到执法办案中心直至带离送看守所羁押期间的全部侦查活动,很清楚地记录了侦查机关对D某开展了连续超过24小时的讯问,并且在被告人D某连续48小时没有休息的情况下取得了两份有罪供述。所以,庭前会议能不能排除两份庭前有罪供述是一审成败的关键。不过,由于一审法官并没有依法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我们也没有对其能够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做太大的期望,为了使被告人不产生过大的心理落差,我们在庭前会见时,为其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建设。

不出所料,虽然庭前会议中辛明律师据理力争,一审法官既没排除非法证据,当然也没有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既然这样,庭审中就只能好好较量了。庭审当日,法庭坐满了被告人的亲朋,辛明律师能从他们眼神中看出他们对法院公正的期盼,虽然早有预感一审的结果并不会按照他们的期盼发展,但起码也要让他们感受到,在庭审中还有辩护律师在为他们的家人伸张正义。庭审中,辛明律师就公诉人的诱导式发问,举证质证的方式,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事由与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让每一句有依据的辩护意见均记入了庭审笔录。当然,辛明律师作为经验丰富的辩护人,抗争归抗争,在将争议记入笔录后就会听从法庭的指挥。辛明律师坚信,这份庭审笔录会让二审的法官看清到底在一审中发生了什么。

还是不出所料,一审法院在不到15天的时间就做出了一审判决,辛明律师所有的辩护意见都没有被采纳,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D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虽然有心理预期,但结果对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打击还是很大的。辛明律师要感谢被告人D某和其亲属的信任,得以继续以二审辩护人的身份与被告人携手继续抗争。

(三)转机

同步录音录像还是本案关键的突破口,辛明律师第一时间向二审办案法官提出了查阅的申请,二审法官充分保障了辛明律师的辩护权利。不看不知道,一看惊喜真不少。在法院案卷材料内的录音录像不仅有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还有被告人D某进入执法办案中心后的全部监控内容。这里不得不提到某大某飞的耳机功能的强大,仅用了两天,辛明律师就实现了将25个小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转化为文字记录的巨大工作量。通过录音录像,辛明律师用53页的文字材料指出了本案侦查机关在取被告人笔录时存在的违法之处:

1.同步录音录像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与笔录内容存在三处重大的实质性差异,被告人从没有像笔录中所记录的那样承认自己欺骗被害人。

2.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在讯问最后阶段,侦查机关存在诱导被告人D某不核实笔录的行为,被告人D某也确实没有核对笔录内容就签字了。

3.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连续讯问时长为23小时(从第一天23:28开始到第二天22:24签字),而前面12小时的讯问内容完全与案情无关,是有意折磨被告人D某,让其思想疲惫。

有了这些“武器”再结合一审期间可以证明一审办案人违法的庭审笔录以及安全管理台账,以及网上查到的标准,辛明律师与二审办案法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

(四)曙光

2023年12月19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被告人D某同日被取保候审,终于在被羁押了八个月后重获自由。

案件发回重审期间,不仅是重审法院,检察院和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态度也发生了转变并且详细向辛明律师询问了无罪辩护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辛明律师均予积极配合。

2024年7月19日,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并于2024年以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心得

1.即使确信侦查机关有非法取证的情况,也要从客观证据的突破入手。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模式下,容易在个案中出现办案人员轻信嫌疑人有罪供述而忽视其无罪辩解的倾向,如果本案中没能找到像《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 1117-2018: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树种苗木》这样有利的证据可以推翻林业部门出具的证明,即使在同步录音录像中找到实质性差异内容,能不能让二审法院下决心改变结果也未可知。因此,不能迷信非法证据排除能解决一切问题,积极搜证,从客观证据突破才是基石。当然,如果无法像本案一样找到客观的证明,我们也要用常识、常理、常情从客观角度尝试突破并配合排除非法证据排除,毕竟我国司法人员更重视的是实体真实,而对程序正义的坚守是不够的。

2.准确预判走向,针对性抗争。能够做到准确预判必须建立在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办案人的一句话、一个反应就可以知道其所持的态度和内心确认无疑是辩护律师在“战场”上取得主动的重要能力。抗争的方法有很多,不是每一种方法都适合每一名律师,那些看着过瘾,做起来很难,风险极高的辩护动作有时是学不来的。找到符合自己理念的抗争方法,找到属于自己的节奏是最重要的。不论何种方法,坚持,不轻言不可能,不轻易放弃的信念,是每一个无罪辩护能够取得成功的核心。

3.与当事人建立牢不可破的联盟,让信任一而贯之。试想,一审判决的十二年对于我们律师都能造成如此大的压力,更何况对于被告人。这种结果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摧毁当事人对于律师、对于法律的信任。这就需要辩护律师从介入时就开始着手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心理建设,或者说预期管理,回答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疑惑不能莫能两可,要勇于承担责任,并且在后续的救济措施(比如二审、再审)实施之前就向当事人让渡经济利益,让其感受到律师是真诚地站在他背后的,而不是为了继续让他“雪上加霜”,唯有如此,信任基础才能牢固。我们做了那么多工作,不要因为钱而倒在胜利的前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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