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海等涉嫌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为拆除被害人吴某勇搭建的栅栏,让被告人牟某某带人来“维持秩序”。2017年5月27日早上,被告人牟某某、齐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娄某某“小朱”(具体身份不详)来到长白山历史文化园,被告人陈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海带领王某某等人去拆栅栏现场,并称要是吴某来闹事就教训教训他。9时许,被告人王某海带领王某某等人来到拆除栅栏的施工现场,王某海指认吴某后,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娄某某、齐某某、“小朱”将被害人吴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本次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二、办案过程
通过会见与阅卷,辛明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仅参与了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且对故意伤害结果的发生只起到了次要的作用。因此,辛明律师将辩护重点放在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上,争取将王某某定性为,并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
三、辩护思路
(一)王某海在共同故意伤害吴某勇案件中,并没有实施实行行为。
(二)王某海在共同故意伤害吴某勇案件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三)王某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建议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四)王某海具有坦白情节。
(五)王某海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1.主观恶性小;
2.期待可能性小;
3.被害人已获赔偿。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王某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个月,一年。
五、办案心得
辛明律师将本案的辩护重点放在了王某海是否构成从犯上。判断从犯的标准不仅要着眼行为人在中的行为,还应该注重行为人对整个犯罪事实发生所起到的实际影响。综合全案来看,吴某勇系被王某某、娄某某等五人直接殴打致伤,王某海从始至终并未对吴某勇有任何殴打行为,仅依照陈某某的吩咐将王某某、娄某某等人领至施工现场,并指认前来阻止施工的吴某勇。如果没有王某海对吴某勇的指认,前来闹事阻止施工的吴某勇未必不会被王某某、娄某某等人识别出来从而被打伤,也就是说王某海的指认行为对于吴某勇被故意伤害既非充分条件,又非必要条件。综合以上分析,王某海并未实施实行行为,也不能说没有王某海的指认,吴某勇就一定不会被王某某、娄某某等人识别出打伤,故王某海在共同故意伤害吴某勇一案中仅起到辅助作用。法院最终也采纳了这一观点,判处王某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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