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因为喜欢枪支射击游戏,被告人夏某于2017年2月向微信号“Axxx木苍”以11500元购买一直气枪及1049颗气枪子弹。5月,再次和“Axxx木苍”商定以18000元购买一支火药动力枪支,约定分散快递,并先支付6000元。5月23日,“Axxx木苍”将枪管快递邮寄至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zzz美容美发店。25日9时徐,快递到达天天快递华南分流中心时被截获。16时许,夏某在村民警务室被传唤归案。后在夏某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XXX住处缴获枪管一根、枪身产品一套、枪托一个、消声器二个、瞄准器三个、气枪子弹1272颗。经鉴定,其中一支枪型物品为仿真枪、1272颗铅弹。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即刻会见夏某,询问其购买枪支的前因后果,了解到其是一个军迷,出于喜好购买仿真枪,所购仿真枪仅供自己偶尔在家玩耍,并未携带外出使用,情节相对轻微。辩护人因此决定对其做罪轻辩护,并提出的辩护方案。
三、指控与量刑
部门指控夏某构成买卖枪支弹药罪,建议判处3-4年。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于控罪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夏某出于喜好购买仿真枪,用于自己在家娱乐,没有携带外出使用,情节轻微。而且
2、涉案枪支系气枪,一般人容易将其作为玩具使用,对其危害性认识较少,夏某主观恶性小。
3、涉案枪支动能比小,对他人人身安全几乎没有危险性。
4、夏某认罪态度好,有较好悔罪表现,判处缓刑没有再犯可能和社会危害性,请求判处缓刑。
五、一审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六、办案心得
办理涉枪案件,枪支类型、动能、购买用途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是辩护关键。本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紧紧围绕四点展开,作出罪轻辩护,更容易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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