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日晚,宋某、王某君、陈某、王某某等人在KTV唱歌,期间宋某通过高额诱惑陪酒小妹哈某某(案发时14周岁)出台发生性关系,经二人协商哈某某同意以两人一万元的价格到宾馆发生性关系。二人协商人数及价格时陈某在场听到,后宋某分别告知王某某、王某君、刘某,四人知道后均表示愿意参与。
2021年3月4日凌晨3时30分许,宋某、王某君、王某某与哈某某先后来到宾馆,刘某、陈某后到该宾馆,五人到齐后,脱掉衣服将哈某某围在床上,分别与哈某某发生性关系,直至3月4日早上,几人陆续离开宾馆。
二、办案过程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以涉嫌强奸案立案侦查,于2021年3月6日传唤王某某,次日采取强制措施。3月9日,王某某的父亲委托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的丁大勇律师作为王某华的一审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便预约会见,办案警官一开始不允许会见。为了能够及时的会见嫌疑人,辩护人投诉至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最终才得以会见嫌疑人,了解了基本案情。
了解到基本案情之后,辩护人认为嫌疑人并不构成,于是在侦查阶段律师意见中,提出自己的疑问与观点,认为本案是卖淫嫖娼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并于4月2日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批捕阶段的律师意见。检察院收到律师意见并审查案件后,也认为不构成。但是,与辩护人意见不同的是,检察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聚众淫乱罪,于是在4月14 日,将王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以便于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王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某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退补侦查两次。及时阅卷后,2021年10月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提出王某某系一般参与者,不是首要分子;仅参与一次,不是多次参与者,不是聚众淫乱罪的犯罪主体,依法应当做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并及时与办案人员沟通。最终,检察院在审查全部案件之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建议证据不足不起诉:
(一)聚众淫乱罪,其犯罪主体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与者。其中,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策划、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多次参与者,是指三次及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的人。在本案中,王某某既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策划、组织、领导者,也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多次参与者,所以王某某不是聚众淫乱罪的犯罪主体。
(二)本案中,受害人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先由议价且有金钱交易,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故也不能以强奸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办案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律师及时介入,审查批捕阶段时间短,一旦拖过时间,当事人面临的将是长期的羁押。
其次,及时与检察官沟通自己的意见,使检察官第一时间了解辩护意见,使其能够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
最后,充分了解案情,详细分析案件证据,运用证据规则和判例分析,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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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如同不少担任刑辩律师都有过“会见难”的经历一样,丁大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最需要尽快会见嫌疑人王某某时的关键时刻也遇到了这个“老大难”问题――预约会见时办案警官一开始不允许会见(至于为什么不允许会见、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不详。)――此时此刻,丁大勇律师果断采取“投诉”的非常之举,将这一公然阻碍律师依法正常会见的违法情形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投诉,最终才得以会见嫌疑人,了解了整个案件的基本情况,确立了嫌疑人的行为既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的内心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