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2016年,孙某在担任石河子某银行支行长期间,负责贷款业务管理及对贷款的审查、审批,其明知杨某、易某、周某等人提供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在贷款审批过程中仍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要求客户经理赵某、杨某不严格审查贷款资料,快速放贷,使多名借款人使用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借用他人身份获得贷款,违法发放贷款135.5万。
二、办案过程
本案由某垦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1月6日传唤孙某,次日采取强制措施,1月9日,孙某妻子委托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大勇、傅桂萍组成办案小组为孙某的一审辩护人,当天,傅桂萍律师冒着严寒赶赴四十余公里外的看守所及时会见,了解了基本案情。随后,办案小组对案情进行了研究讨论,认为本案情节轻微,不宜继续羁押。期间,辩护人多次和承办警官联系沟通案情,掌握报捕时间,2020年1月15日,及时向检察院提出了不宜羁押的意见,2月7日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批捕的辩护意见,在辩护人的努力下,黄金37天的最后一天,2月13日,终于取得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被依法释放,得以在家和家人共度春节。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孙某涉嫌,于2021年2月7日向某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补侦查一次。2021年5月辩护人及时阅卷后做出了质证意见,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一并提交给检察院,提出了本案情节轻微,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依法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并当面和办案人员沟通,最终,检察院在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于2021年8月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建议相对不起诉:
1、造成本案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孙某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也有当时银行业务要求压力大,各项指标都高。在这一阶段,各地银行信贷均出现乱象,违规发放贷款层出不穷的客观情况。
2、发放给杨某某的贷款均及时收回,未给银行带来损失。虽然孙某审查资料时放松了,不可否认的是,多年来经杨某某带来的贷款客户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对这些客户偿还能力没有错误评估。对此银行内部也做了问责处理和相应的处罚。也就是说孙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高,可以考虑对其不起诉处理。
3、立法趋势和社会发展趋势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变化。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于本罪的主观要件上没有区分,从立法上看是具有缺失的,也不符合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对于该罪的责任追究也会有所变化。人大建议明确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非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不高的,不宜认定为犯罪。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律师介入的及时性在本案中得以体现,案发时临近春节,各单位都在处理大量的事宜,一旦拖过时间,当事人面临的将是不定期的羁押。
及时沟通自己的辩护意见,非常重要,让检察官能够第一时间了解辩护意见,会取得相互的理解。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意义包括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大案要案等。
评论列表(1条)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同时间赛跑,与公正同行!--这是读了由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丁大勇、傅桂萍律师承办的这个最终获得不起诉的成功案例的直观感受。请看本案的行程表:2020年1月6日公安机关传唤孙某,8日采取强制措施,9日,孙某妻子委托丁大勇、傅桂萍律师担任辩护人,当天律师即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随后,多次和承办警官沟通案情和诉讼进程,1月15日,向检察院提出不宜羁押的书面意见,2月7日,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意见,2月13日(拘转捕的最后一天),终于获得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释放。然而,不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2021年2月7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直接起诉”(期间退补侦查一次)后,两位律师于2021年5月阅卷后立即写出质证意见连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一并提交给检察院,提出了本案可依法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当事人能遇到这样专业和敬业的律师是他们的福气!庭立方因为有了这样的入驻律师团队而增添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