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0日18时许,死者韩某1(32年精神分裂症病史)前往石河子市某小区其父亲韩某3家中,期间韩某1突发精神病,韩某1用保温杯砸人,并使用砖头砸伤韩某3头部,韩某2上前制止韩某1,在楼道间内双方发生推操、撕扯,撕扯中韩某1绊倒在入户门外楼道暖气管道操作间内,头部向内,韩某2按着韩某1避免其伤人,因制止不住,韩某2妻子李某女邻居孙某男先后帮忙按着韩某1腿部,李某女腾出手后拨打110报警及120报救,当韩某1挣扎不剧烈时,不在按着他并将其扶出操作间,用垫子垫着让他躺好,此时韩某2发现手部受伤。当警察到来后发现韩某1不对劲,又拨打医院电话,19时许,医生到达现场检查,韩某1已无生命体征。 韩某3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韩某2伤情经鉴定为掌骨骨折,轻伤二级。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事实经过无异议,但不知道是否是,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承办律师及时阅卷,核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构成,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进行沟通,指导补充全家人对此事件的看法、态度,取得谅解书,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韩某2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其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综上意见,请求做不起诉处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韩某2属于正当防卫,采纳辩护人意见,决定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及时阅卷核对案件事实,指导当事人补充对其有利的一切证据及证据线索,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即便是审查起诉阶段,也要准备辩护意见,从法律规定到法理充分说理,准备好法律索引和案例索引。
附
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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