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彭磊律师团队为其提供有效辩护,案件获不起诉决定
——律师如何为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争取相对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从2019年11月开始,J某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是实际经营者。2021年3月,在没有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J某接受Y某的委托,以每张光盘0.65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甲公司生产一批“漫步天空音乐抖音流行汽车音乐”CD光盘25000张。甲公司制作光盘需要母盘作为模板,之后才能复制成品光盘。于是,J某接收到Y某提供的含有音乐内容资料的镜像文件后,以每张120元人民币的价格委托乙公司制作母盘。2021年3月17日,J某收到母盘后开始生产,截至3月18日共计生产14000张光盘,生产过程中即被文化部门查获,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上述音乐光盘属于非法出版物。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定,J某身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是实际经营者,明知复制光盘需要委托方出具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及出版单位取得授权书等资料,在Y某无法提供复制光盘所需的正规文件和手续的情况下,仍然接受Y某的委托生产复制“漫步天空音乐抖音流行汽车音乐”CD光盘,涉嫌。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介入案件,经过与J某沟通和阅卷后认为,J某接受非著作权人Y某的委托,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J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且本案也没有违法取证问题。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基本上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遂对本案作量刑辩护。侵犯著作权属于非暴力犯罪,且J某仅实施复制行为,并未发行,其还有自首等量刑情节,辩护人认为可以将辩护目标确定为争取相对不起诉。
三、辩护思路
(一)明确本案的辩护策略,不盲目作无罪辩护
甲公司在生产光盘的过程中被文化部门查获,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J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甲公司生产的光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给出案涉光盘属于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意见。
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类型共有六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类型的一种。J某及其公司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事实清楚,且J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该事实。
对于嫌疑人因情节轻微被的案件,律师要慎重的做无罪辩护,即便嫌疑人自己想做无罪辩护,也要区分针对事实问题的无罪辩护和针对行为性质的无罪辩护。如前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定程序及意见并无重大瑕疵或错误,如果罔顾事实,为J某作无罪辩护,那势必会让承办人员认为其没有认罪悔罪,最终反而会使案件往不利的方向发展。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最优的辩护策略是为其做量刑辩护,在侦查阶段争取获得不起诉决定。
(二)明晰本案的法律问题,确定案件的辩点
1.本案是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
本案是以甲公司的名义接受Y某的委托复制涉案光盘,并由公司员工Z某具体操作、实施。J某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进行决策,并为单位谋取利益。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行为。
2.甲公司仅实施了“复制”行为,且未将复制的音像制品交付给委托人,社会危害性较小
对著作权的侵害程度而言,“发行”比“复制”更为严重。本案中,甲公司接受Y某委托生产未经授权的CD光盘,仅实施了“复制”行为,且在生产过程中被文化部门查获,生产的复制品未交付给委托人、未流入社会、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其他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
3.14000张音像制品中的1000张属于半成品,复制该部分音像制品的行为应认定为
根据中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漫步天空音乐抖音流行汽车音乐01>等14000盘音像制品的鉴定意见》可知,14000张音像制品中有1000盘音像制品为半成品。根据《公安部关于对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尚未印制完成的侵权复制品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精神,复制该1000盘音像制品的行为应属于犯罪未遂。
4.甲公司及J某本人未获得任何利益
J某接受Y某的委托,以每张0.65元的价格为其生产未经授权的CD光盘25000张。后续,甲公司实际复制14000张CD 光盘,其中:成品13000张,非法经营数额为8450元;半成品1000张,非法经营数额为650元(应认定未遂)。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即被文化部门查获,且双方约定交货再付款,所以甲公司及J某本人并未实际获利。
5.J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J某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符合《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应认定J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J某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三)积极与承办人沟通,打消承办人的顾虑
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以书面沟通和电话沟通的方式积极与承办人进行沟通。辩护人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之后,均争取与承办人员进行口头沟通辩护观点,以作为书面法律意见的补充,进一步说服承办人员。
检察机关若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或多或少要面临来自侦查机关的压力,因此需要打消承办人的顾虑。本案中,根据本案复制光盘的份数,已经达到了侵犯著作权罪量刑第二档3-7年的量刑档次,争取相对不起诉难度不小。辩护人牢牢把握住侵犯著作权罪的危害本质,在与承办人员口头沟通之时提出,“发行”“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才是侵犯著作权的社会危害性特征。甲公司仅复制了光盘,且有部分光盘还没有制作完成,更没有交付给他人,复制的光盘没有流向社会,其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
(四)善用刑事政策,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
司法机关办案,要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辩护人要善于运用刑事政策说服承办人。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进行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试点改革工作,本案作为单位犯罪,量刑不会超过三年,显然符合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条件。本案因为甲公司不按规定程序接受委托,复制光盘,导致甲公司负责人被追诉。案发后,J某承诺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甲公司可以通过构建企业合规体系,避免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相信经过此次被追诉的经历,J某将会带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最终对J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一)辩护策略的制定
每一个刑事案件均有其个性特征,一个案件是否适合作无罪辩护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去判断,切忌盲目作无罪辩护。J某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他人音乐作品,情节严重,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没有违法取证问题,如果本案坚持作无罪辩护,那么必然会影响J某自首等量刑情节的认定,案件将会往不利的方向发展。因此,辩护人对本案作量刑辩护。
(二)隐藏辩点的挖掘
辩护人在进行辩护的过程中要充分挖掘案件辩点。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便是需要充分论证的要点。J某代表甲公司的意志接受委托,且利益归属于甲公司,本案实质上是单位犯罪。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量刑相较一般自然人犯罪量刑低,但这确是司法惯例。因此,涉及到公司生产经营、违法所得归属公司等情形的,要考察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辩护结果。
(三)说服办案人员
律师与承办人员进行沟通的目标在于让承办人员接受自己的辩护意见。律师想要说服承办人员,就要理解承办人员办案的各方压力,就本案而言,主要压力来自于公安机关。辩护人消除承办人员顾虑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对案件法律适用的深刻把握,为承办人员采纳辩护意见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四)善于利用刑事政策
刑事法律规范是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官依据刑法定罪量刑,但不能否认的是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会受到刑事政策的影响。目前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并没有法律化,检察机关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虽然中山市不是试点地区之一,但这并不影响辩护人利用该刑事政策精神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作为说服承办人员的理由。我们建议,律师在平时学习过程中多关注时事,准确把握相关刑事政策精神,在办案过程中善于利用刑事政策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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