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74号
—梁某甲敲诈勒索不起诉案
辩护思路和要点
辩护人阅卷后,发现梁某甲敲诈勒索一案没有无罪空间,且当事人认罪认罚,因此本案的辩护思路确定为罪轻辩护。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充分论证梁某甲犯罪原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有、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情节,并结合当事人患重病的情况与办案人员沟通,最终取得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基本案情
梁某甲大学毕业后一直在被害单位工作,22年的时间从技术员一路升职至生产总监,后公司管理层变动,梁某甲被贬职,同时身患重病,难以认定工伤。
为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梁某甲搜集了公司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制作成视频,以公之于众相要挟,向公司索要人民币3000万。
辩护思路
一、梁某甲的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梁某甲并没有要整垮公司的恶意,只是为病情所困,希望给家人经济保障,而采取了不恰当的方式向公司索赔。梁某甲原为被害单位的员工,在职22年,一步步从技术员到主管助理、主管、副厂长、经理,升至总监,勤勉尽责,只是没想到,临到头来,公司高层变动,突然将梁某甲从生产基地总监调换为安全管理总监,相当于降职。而恰在此时,梁某甲又身患重病,导致其深受多重打击。
梁某甲依据医生的分析及各技术文献,认为其患病与公司的环境有关,但目前无法找到权威机构出具材料证明其患病与职业存在因果关系,故无法认定为工伤获得赔偿。
梁某甲原本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他因患病而丧失工作能力,后续还要面临巨额的医疗费用。本案的起因是他因病所困,又要考虑为80岁的母亲及2个未成年子女的未来提供经济保障,而采取了不恰当的方式,想从公司变相获得赔偿。梁某甲对公司有感情,对一起并肩作战的同事们也有感情,他并没有要整垮公司的恶意。
(二)梁某甲承诺不会对外传播涉案视频,或做有损公司形象和声誉的言论
梁某甲在《道歉信》中已真诚向公司及领导道歉,并保证不会做任何有损公司形象及声誉的言论,也对公司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为公司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涉案视频的载体均已被公安机关查扣,梁某甲认识到错误,承诺不会对外传播涉案视频,或传播有损公司声誉的言论。
二、梁某甲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证据可以证明,梁某甲虽然向被害单位的高管提出方案和要求,但被害单位并未同意且在较短时间内报警。客观上,梁某甲并未获得任何非法利益,其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梁某甲已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经沟通,被害单位已出具《谅解书》,考虑到梁某甲身患重病,且家庭生活负担较重,仍有父母、子女需要照顾,且梁某甲已真诚道歉、认真悔过、认错态度诚恳,又在公司工作已22年,在公司的发展中贡献了一份力量。因此,公司对梁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梁某甲已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本案的社会矛盾已化解,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四、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梁某甲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五、被害单位从梁某甲指出的10项问题中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需要整改的事项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避免了行政处罚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从该单位的《情况汇报》可以看到,被害单位针对梁某甲提出的公司存在的10项问题进行逐一排查、分析,并从中发现单位确实存在问题需要改进,且公司及时确定了整改方案,主动采取整改措施,避免被行政处罚或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充分考虑梁某甲身患重病,具有犯罪未遂、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司法精神,对梁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观点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犯罪未遂、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办案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11点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不难看出,被害人作为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对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伤害有着切身的体会和直观的感受,因此,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在处理案件结果时加以考虑。
本案中,由于积极争取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辩护人与检察官充分沟通关于案件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历程、病情因素,向检察官解释了犯罪嫌疑人已真诚悔过,将所有视频资料均已交给公安机关,消除了社会危害性和对被害单位的潜在风险,并向单位赔礼道歉,故赢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鉴于此,检察官经联系被害单位,得到肯定答案后,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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