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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判决,不予上诉】Q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经莫丽冰律师积极辩护,Q某服判不上诉

发布时间:2022-10-26 17:21:38 浏览:420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Q某自2018年1月起以9元一支的价格向陈某(具体身份不详)采购“犀牛无痛止疼润滑剂”(以下称G点液),先后通过淘宝、微信等渠道以16元一支的批发价、35元一支的零售价多次向包括叶某(另案处理)在内的人员贩卖G点液,并通过快递方式发货,从中牟利。因贩卖毒品嫌疑,于 2018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逮捕。

二、办案过程

本案是涉及含有麻精成分的物品是否能够认定为毒品的司法争议案件。本案的办案主要面临以下难点:

  1. 现场查获G某住宅的G点液有两万瓶,一般判例上三四瓶G点液也被判处了七八个月;
  2.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几十份生效的定罪判决,并且大部分是当地地区的判例;
  3. 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含有麻精成分存在巨大的争议,公诉机关认为作为批发商主观上应该明知物品的具体成分;
  4. G点液并非通过正规渠道进货。

三、办案思路

莫律师承办此案后,通过多个方法进行有效辩护,具体如下:

  1. 适用案例参考法,对于涉案地区的G点液案件进行分析,得出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的合理怀疑,并且得出公安机关选择性执法、阶段性执法的情况;
  2. 除了涉案地区以外,全国其它省市极少对贩卖G点液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且作为毒品犯罪进行打击;
  3. 通过辩护实验,家属公证网上采购G点液的行为,然后第一时间送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得出G点液含有毒品成分的鉴定意见,形成证据后递交给司法机关,证明普通公众均不明知G点液的具体成分,证明Q某主观上不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Q某的辩解具有可采性。常用的网络购物途径都在销售G点液,G点液存在市场监管漏洞。
  4. 通过犯罪构成否定法,发表G点液所鉴定出来的麻精成分做不能认定为毒品的辩护意见。
  5. 莫丽冰申请管辖权异议,认为本地司法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四、辩护成果

(一)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贩卖次数指控犯罪,没有以G点液具体数量进行指控犯罪;

(二)法院阶段,经过召开庭前会议和两次庭审,被告人的辩护人莫丽冰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立案程序违法,本案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无管辖权; 2、本案证据存在异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是否构成犯罪存疑; 3 、本案涉案物品G点液成分属于麻精药品,不能直接认定为毒品; 4、被告人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将G点液贩卖给吸食毒品的人员或者流向毒品市场,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

经过审理,法院判处被告⼈Q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被告人Q某服判,不上诉。

五、律师心得

 毒品辩护是刑事辩护中最考验程序辩护的,诈骗辩护是刑事辩护中最考验实体辩护的。这两种案件的辩护都非常考验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

虽然本案被告人最后还是被定罪处罚,但是莫律师依然认为贩卖G点液的行为不应看作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在Q某的案件之后,某地公安机关实际上已经减少或者不予以贩卖毒品罪打击此类贩卖G点液的行为,关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G点液中的N,N-⼆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符合刑法意义上的毒品范畴”存在极大的司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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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判决,不予上诉】Q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经莫丽冰律师积极辩护,Q某服判不上诉

发布时间:2022-10-26 17:21:38 浏览:4209次

一、案情简介

Q某自2018年1月起以9元一支的价格向陈某(具体身份不详)采购“犀牛无痛止疼润滑剂”(以下称G点液),先后通过淘宝、微信等渠道以16元一支的批发价、35元一支的零售价多次向包括叶某(另案处理)在内的人员贩卖G点液,并通过快递方式发货,从中牟利。因贩卖毒品嫌疑,于 2018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逮捕。

二、办案过程

本案是涉及含有麻精成分的物品是否能够认定为毒品的司法争议案件。本案的办案主要面临以下难点:

  1. 现场查获G某住宅的G点液有两万瓶,一般判例上三四瓶G点液也被判处了七八个月;
  2.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几十份生效的定罪判决,并且大部分是当地地区的判例;
  3. 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含有麻精成分存在巨大的争议,公诉机关认为作为批发商主观上应该明知物品的具体成分;
  4. G点液并非通过正规渠道进货。

三、办案思路

莫律师承办此案后,通过多个方法进行有效辩护,具体如下:

  1. 适用案例参考法,对于涉案地区的G点液案件进行分析,得出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的合理怀疑,并且得出公安机关选择性执法、阶段性执法的情况;
  2. 除了涉案地区以外,全国其它省市极少对贩卖G点液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且作为毒品犯罪进行打击;
  3. 通过辩护实验,家属公证网上采购G点液的行为,然后第一时间送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得出G点液含有毒品成分的鉴定意见,形成证据后递交给司法机关,证明普通公众均不明知G点液的具体成分,证明Q某主观上不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Q某的辩解具有可采性。常用的网络购物途径都在销售G点液,G点液存在市场监管漏洞。
  4. 通过犯罪构成否定法,发表G点液所鉴定出来的麻精成分做不能认定为毒品的辩护意见。
  5. 莫丽冰申请管辖权异议,认为本地司法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四、辩护成果

(一)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贩卖次数指控犯罪,没有以G点液具体数量进行指控犯罪;

(二)法院阶段,经过召开庭前会议和两次庭审,被告人的辩护人莫丽冰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立案程序违法,本案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无管辖权; 2、本案证据存在异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是否构成犯罪存疑; 3 、本案涉案物品G点液成分属于麻精药品,不能直接认定为毒品; 4、被告人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将G点液贩卖给吸食毒品的人员或者流向毒品市场,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

经过审理,法院判处被告⼈Q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被告人Q某服判,不上诉。

五、律师心得

 毒品辩护是刑事辩护中最考验程序辩护的,诈骗辩护是刑事辩护中最考验实体辩护的。这两种案件的辩护都非常考验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

虽然本案被告人最后还是被定罪处罚,但是莫律师依然认为贩卖G点液的行为不应看作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在Q某的案件之后,某地公安机关实际上已经减少或者不予以贩卖毒品罪打击此类贩卖G点液的行为,关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G点液中的N,N-⼆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符合刑法意义上的毒品范畴”存在极大的司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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