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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适用缓刑】L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莫丽冰律师有效辩护,一审判决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发布时间:2022-10-26 16:32:20 浏览:525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1991年,L某某军训期间取得军用子弹。2018年8月底,被告人L某在清理汽车后尾箱时将该三十发子弹丢弃。2018年10月9日,清洁工人李某成发现子弹后通知大厦保安员报警,公安机关民警经侦查后于同年11月10日将被告人L某传唤到案。经鉴定,上述三十发子弹中一发为国产制式53式步枪弹,另二十九发为国产制式56式步枪弹(均属于军用枪支子弹)。

二、办案过程

L某某家属委托莫丽冰律师为L某某辩护,莫律师前往某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为其解释法律规定。经过沟通和了解,本案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办案难度:

  1. 公安机关拒绝取保候审,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案件取保候审的难度极高;
  2. 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通过合法的途径持有弹药,但是在公共场合丢弃弹药一事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3. 全国正在进行打击枪支弹药犯罪的专项行动;
  4. 枪支弹药犯罪当时没有提倡综合量刑的司法批复,局限于数额定罪量刑。

三、辩护思路

面临辩护工作的重重困难,莫丽冰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积极前往派出所与承办民警沟通,发表取保候审的理由。虽然在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失败了,但是莫律师始终没有放弃,一直持续做非法持有弹药罪的研究,最终做出以下辩护工作:

  1. 使用案例参考法,花了一个月的时间对网上公开的审判案例进行分析和整理,审查了上千份的司法判例,制作弹药案适用缓刑的表格,进行数据统计,争取取保候审;
  2. 使用犯罪构成否定法,引用《刑法学》等重要学术理论剖析特殊人员取得弹药的途径合法的,需要有明确的拒绝退还弹药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才有被追究刑责的必要性,并非通俗地认为持有弹药达到一定数量的即构成犯罪行为;
  3. 使用程序辩护法,莫律师花了一个星期撰写《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附上厚厚的一本案例分析大数据证据,依法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取保候审;
  4. 在法院阶段,因为适用简易程序,莫律师担心承办法官未能真正了解案情而造成误判,主动在开庭前提交辩护词并且向法官当面发表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进行情理辩护。

四、辩护结果

  1. 在审查起诉阶段,莫律师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三天后,检察院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2. 在法院审理阶段,莫律师积极辩护,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性小,身患疾病,建议对其判处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L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其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L某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五、律师心得

律师辩护常常都会有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惊喜。没有一个刑事辩护的案件是好办的,也没有一个刑事案件是难办的。只要尽心尽力,不抛弃不放弃,用专业、认真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个优秀的司法判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判决时间是2018年1月24日。之后最高检、最高法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提倡注重量刑均衡,不能机械定罪处罚。

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否定枪支弹药案的唯数额论,提出综合判断,“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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