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W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莫丽冰律师有效辩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2-10-26 15:44:15 浏览:309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害人甲乙丙三人前往某区某街道某KTV酒吧消费,在喝酒过程中认识两个女孩,双方互留电话后各自离开。次日凌晨2时许,甲某接女孩电话邀请其去某区某砂锅粥吃宵夜,甲乙丙三人遂搭乘摩的前往某砂锅粥店。三人到达砂锅粥店时,现场已有W君、郭某、潘某、余某、黄某、钟某和啊七和叶某、黄某、王某、潘某、赖某等人在一起吃宵夜,乙某等三人欲带女孩离开砂锅粥店引起郭某等人的不满,遂引发口角冲突。犯罪嫌疑人郭某率先拿起一啤酒瓶冲上前殴打被害人丁某,犯罪嫌疑人W君、潘某、余某、黄某、钟某和啊七等人也用手中的啤酒瓶、塑料凳子殴打被害人丁某,甲某遂拨打110报警,丁某趁乱跑向公园方向,因颈部左侧被刺伤失血过多倒在公园门口机动车道上。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经检查证实被害人丁某已经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郭某等人立即离开犯罪现场。

二、办案过程

2015年10月16日,W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W君是一名来深务工人员,离异,被羁押后,W君的孩子变成“没有父母监管的孩子”,变成真正的留守儿童。

2016年6月2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字〔2016〕391号起诉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W君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6年9月11日,莫丽冰接受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担任W君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w君诉说其冤情,提出完全没有参与打架斗殴,甚至没有目睹打架的经过,仅是斗殴结束后出现了,与其他几位同案犯是一起吃宵夜的朋友。W君在会见笔录上手写“本人坚持无罪辩护”。

接受指派后不到半个月的时间,中院开庭。开庭前莫丽冰律师已审查全案的证据,制作了发问提纲。开庭时,莫丽冰律师逐一对另外四位被告人进行发问,当庭获得有利于W君的证言,明确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粤03刑初4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w君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W君不服,上诉。

三、辩护过程

2017年1月1日,W君家属解雇原委托的律师,聘请莫丽冰律师为二审辩护律师。由于W君家庭困难,莫丽冰律师以办理法援案件的补贴标准接受委托,决定自行援助W君,为二审的发回重审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上诉期间,莫丽冰律师第一时间会见,撰写《上诉状》。在广东省高院受理案件后,莫丽冰律师递交《无罪辩护词》,附《无罪证据一览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刑终1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发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有五个同案犯,省高院法官针对W君的情况写了详细的法律意见,释明发回重审的理由,推动本案最后实现了公平与正义,感谢省高院法官的决定!

四、案件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做出(2017)粤刑终1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陈某某、罗某某、唐某某、冯某某、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刑初4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律师心得

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本案是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示案例,彰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依法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司法水平。

发表评论
去登录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W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莫丽冰律师有效辩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2-10-26 15:44:15 浏览:3091次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害人甲乙丙三人前往某区某街道某KTV酒吧消费,在喝酒过程中认识两个女孩,双方互留电话后各自离开。次日凌晨2时许,甲某接女孩电话邀请其去某区某砂锅粥吃宵夜,甲乙丙三人遂搭乘摩的前往某砂锅粥店。三人到达砂锅粥店时,现场已有W君、郭某、潘某、余某、黄某、钟某和啊七和叶某、黄某、王某、潘某、赖某等人在一起吃宵夜,乙某等三人欲带女孩离开砂锅粥店引起郭某等人的不满,遂引发口角冲突。犯罪嫌疑人郭某率先拿起一啤酒瓶冲上前殴打被害人丁某,犯罪嫌疑人W君、潘某、余某、黄某、钟某和啊七等人也用手中的啤酒瓶、塑料凳子殴打被害人丁某,甲某遂拨打110报警,丁某趁乱跑向公园方向,因颈部左侧被刺伤失血过多倒在公园门口机动车道上。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经检查证实被害人丁某已经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郭某等人立即离开犯罪现场。

二、办案过程

2015年10月16日,W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W君是一名来深务工人员,离异,被羁押后,W君的孩子变成“没有父母监管的孩子”,变成真正的留守儿童。

2016年6月2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字〔2016〕391号起诉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W君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6年9月11日,莫丽冰接受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担任W君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w君诉说其冤情,提出完全没有参与打架斗殴,甚至没有目睹打架的经过,仅是斗殴结束后出现了,与其他几位同案犯是一起吃宵夜的朋友。W君在会见笔录上手写“本人坚持无罪辩护”。

接受指派后不到半个月的时间,中院开庭。开庭前莫丽冰律师已审查全案的证据,制作了发问提纲。开庭时,莫丽冰律师逐一对另外四位被告人进行发问,当庭获得有利于W君的证言,明确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粤03刑初4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w君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W君不服,上诉。

三、辩护过程

2017年1月1日,W君家属解雇原委托的律师,聘请莫丽冰律师为二审辩护律师。由于W君家庭困难,莫丽冰律师以办理法援案件的补贴标准接受委托,决定自行援助W君,为二审的发回重审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上诉期间,莫丽冰律师第一时间会见,撰写《上诉状》。在广东省高院受理案件后,莫丽冰律师递交《无罪辩护词》,附《无罪证据一览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刑终1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发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有五个同案犯,省高院法官针对W君的情况写了详细的法律意见,释明发回重审的理由,推动本案最后实现了公平与正义,感谢省高院法官的决定!

四、案件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做出(2017)粤刑终1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陈某某、罗某某、唐某某、冯某某、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刑初4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律师心得

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本案是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示案例,彰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依法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司法水平。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