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L某某是广西区直某单位下属企业广西某服务中心的主任。据检察院指控,L某某在担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和使用虚假票据平账等方法,共贪污和挪用公款约1.04亿元。同时,检察院还指控,跟L某某同在服务中心工作的其儿子小L,明知父亲将单位60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购买房产,仍与父亲一起完成购房手续,并将该房产登记到小L名下,共同构成。
辩护思路:
1.某服务中心原属于无经费、无人员和无经营的三无单位,国家没有投资L某某所经手的款项不属于公款;
2.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所指控贪污和挪用的款项,其实是L某某给某中心开展业务的垫资款这一合理怀疑;
3.虽然L某某被区直某单位任命为服务中心的主任,但是这仅仅是便于其开展工作,L某某是中心的承包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本案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报告,不能视为司法会计的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贪污罪和的定案依据。
办案结果:
1、检察院经审查并补充调查认为,检察院反贪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小L不起诉。
2、南宁市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L某某犯贪污、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机关指控L某某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不妥,予以纠正。被告人L某某犯判处5年,并20万元。南宁市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办案心得:
历尽艰险,方守得云开月明。
1、要让当事人对无罪辩护有信心。
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先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弄清来龙去脉,厘清法律关系;然后提供辩护的思路和方案,并通过思维导图直观、简要地呈现给当事人及其亲属,让其对案件无罪有信心。
2、要与公诉人、法官进行友好而持久的沟通。
本案当中,尽管公诉人坚持被告人构成犯罪,辩护人持无罪辩护,双主的立志与观点不同,但4年以来,多次与公诉人、法官进行友好而持久的有效的沟通,充分的交换辩护意见,全力争取公诉人、法官考虑和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了不起诉决定和重罪无罪、轻罪轻判、被告人及其家属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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