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M某某涉嫌与同村的几名青年人,因为报复其他人,开车追赶他人,并与同伙各开一枪,致使对方死亡一人; 2010年M某某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M某某伙同他人共谋持砂枪和刀报复他人,并共同追赶被害人,在追赶过程中持砂枪朝被害人射击,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判处,立即执行。二审由龚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改判死缓。
辩护思路:
1、上诉人M某某在主观不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按照定罪量刑。
2、认定被害人的死亡是上诉人一人所为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害人的死亡不能确定并排除是由上诉人唯一的开枪行为所直接导致的。
3、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明显量刑过重,也并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4、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M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由于其赖以认定的证据没有同时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属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M某某作案时所持有枪支未能提取到案,未能与被害人体内残留物进行同一性的检验鉴定,且本案尚有多名同案犯在逃,特别是共同持枪作案并向被害人开枪的另一同案人尚未归案,在案被告的供述未能得到完全印证。原审认定M某某所开的一枪致被害人伤亡的事实,现有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未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故改判M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办案心得:
“疱丁解牛”,深度把握法律适用。
经过阅卷之后,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虽有同案犯没有归案,但现有的证据已形成证据体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应当对被告人判处死刑。而上诉人及辩护人则认为,本案因有同案犯没有归案,而现有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体系,不能据此对上诉人定罪量刑、判处死刑。造成上述不同的事实认定,是因为双方对我国刑事案件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辩护工作应当重点不是律师想办法去找到直接查明事实的证据,而是对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这一法律适用问题要“疱丁解牛”。即本案没有解决证明标准的二个要点,一是没有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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