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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所龚振中律师为其辩护,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发布时间:2022-03-11 10:05:08 浏览:6442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经过:

L某某因为涉嫌与他人共同出资贩卖毒品2100克及非法持有二支气枪,其二名同案犯Z某某已于2005年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2010年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L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并且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二支以气体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故L某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阶段龚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二审改判L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辩护思路:

1、没有合谋出资的证据,没有上家和下家,除了Z某合等供述外未有其他证据证实;越南的阿华和广东的老肖这两人是否存在或是特情人员?

本案一审对关键的事实没有查清予以证实。而一审对上诉人到招待所把用黑色塑料袋装的毒品(当时不知道,事发后才知道所装的是毒品)转交给Z某般、Z某盘,以及Z某合的供述L某某出资,认定上诉人L某某和Z某合一起出资合谋贩卖毒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本案上诉人L某某是被周某合利用,涉及了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合谋出资,贩卖毒品,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一审判决上诉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2、上诉人没有“贩卖毒品”的现行被抓获;

3、毒品、毒资的来源没有查清;本案仅凭借的口供来认定上诉人有罪是极其错误的。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行为贩卖毒品罪,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上诉人L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改判L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办案心得:

“仔细入微”,细节决定成败。

经过阅卷,我作为辩护人发现,本案从案发到审决,时间已过很久,案件的一些细节已不能查清,故决定从细节入手,进行辩护。比如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L某某与Z某合共同出资45万元购买6块海洛因,辩护人指出缺乏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重要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认定供货越南的阿华和接货广东的老肖,案卷当中也没有任何材料证实这两人的真实身份,辩护人指出是否真实存在二人又或这二人是公安特情人员;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L某某与Z某合共同用一辆吉普车去边境接货,辩护人指出案卷当中,也没有找到该车子的任何信息;故本案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改判上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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