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严某某在先后担任某县财政局局长、云南省某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收受请托人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8万元。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严某某对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出示的指控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严某某有自首情节、重大立功表现、已全额退赃、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考虑适用。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严某某犯,判处三年,缓刑四年,并处人民币2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150000元,剩余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五、办案心得
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力去争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检察官、法官等办案人员沟通时,做到有礼有节,不卑不亢,用专业知识和逻辑推理去说服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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