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付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某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某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兼任某新区规划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1年3、4月份收受某市A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行贿款人民币80万元,为其谋取利益。另查明,被告人付某于2014年6月12日由交通银行向叶某农村信用社账户转入90万元。某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办案人员于7月8日电话通知付某到某市人民检察院配合调查,被告人付某到案后,在询问过程中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付某对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同时提交了自己的病情诊断证明、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证实自己的身体状况及工作中的表现及成绩。请法庭减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付某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证据不足,被告人付某不构成犯罪。1、在被告人付某和行贿人有利害关系期间,双方没有经济往来,被告人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辩护人同时提交了《市政府三届十一次常务会议纪要》、某市人民政府某新区指挥部《关于A小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合规性的情况说明》,证实其主张。2、行贿人主观上有馈赠的意思表示,被告人付某对涉案款项有借款的主观意思,且付清了全部本息。3、仅依据双方当事人不能印证的口供,并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根据“”的刑事审判精神,请求宣告被告人付某无罪。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付某犯受贿罪,判处三年,四年。
五、办案心得
一些行贿、受贿案件中,被指控的“贿赂行为”往往具有民事行为的表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行为究竟属于民事行为,还是披着民事行为“外衣”的贿赂行为,对于案件的辩护工作和辩护效果显然具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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