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2月,某公司将某县高速隧道工程分包给湖北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生纠纷。湖北某公司停工并将机械设备停放在施工现场。停工期间双方人员发生多次冲突,某公司要求湖北某公司将机械及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因湖北某公司未撤离设备,邓某某、陈某等人进行强行清场施工,与湖北某公司工人蔡某某等人发生撕扯、殴打,造成蔡某某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财物损坏。
二、辩护思路
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三、办案过程
辩护人多次会见邓某某;向检察院提交不批捕意见和不起诉意见;邓某某同意做认罪认罚,辩护人见证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办理结果
经检察院审查,邓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构成。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 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決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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