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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行贿罪,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辩中心主任何雪峰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2-03-24 15:24:09 浏览:5437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01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向时任某中医院院长的和某行贿人民币67.5万元。2004至2006年间,被告人张某向某卫生院院长赵某1两次行贿人民币7万元。2005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向时任某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的文某多次行贿人民币46.5万元。2010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向某儿童医院检验科主任的温某两次行贿人民币8万元。综上,被告人张某行贿金额合计人民币129万元。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均是其主动供述出来的。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张某在纪委已全部供述四起犯罪事实,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举报第2、3、4起,应当体现坦白从宽的原则。2.本案涉案金额不能认定41.5万元为行贿金额。在涉及和某行贿案件中,第一笔张某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第二笔给予和某的好处费应当是其在得到购买发票之后侵占国有资产而获得。第三笔是不属于行贿款。第四笔张某未得到不正当利益,不属于行贿。上述款项共计37.5万元。另在行贿温某这起当中,第二笔4万元是付给温某的劳务报酬费,也不应计入行贿款中。3.被告人张某具有立功情节。张某实际举报并作为证人指控和某涉及侵吞国有资产金额涉及162.79万元,该部分案件被指控并已经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4.张某多年来有大量的公益行为,常年有病,不宜收监。综上,被告人张某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既对自己涉及的案件全部供述,也对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案件进行了交代,具有多个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同时举报和证明了和某和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建议给予被告人张某判处缓刑的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五、办案心得

辩护人运用裁判者思维,张弛有度,为被告人的从轻量刑提供全方位的辩护支撑,有效务实的辩护观点,更能得到采纳,分步骤的辩护叠加,更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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