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间被告人宗某通过时任某供电局局长(已判决)的帮忙与协调,在某供电局技术开发项目招投标工程中获得不当利益。被告人宗某先后二次送给文某贿赂共计人民币15万元。2016年2月16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宗某自行前往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的事实。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宗某对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自己身体不好,家里有孩子需要照顾,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等辩解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宗某行贿的实际获益是中标公司,并不是个人,宗某在公司仅占25%的股份;被告人宗某受贿人是老乡,认识多年,在行贿时受贿人就没有担任局长,行贿也是抱着尝试的心态,请求法庭结合受贿人的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宗某免于刑事处罚等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宗某犯,免予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刑辩律师应针锋相对司法机关的指控做相对应的辩护,应当与司法机关在同一个法律规则的轨道内行进,脱轨的实质则是自编自导自演。刑辩律师应当在严格审查证据之后再对定性进行辩护,那种不经过严格审查证据即随便就定性进行辩护是不可取的,也就是所谓的持之有理,言之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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