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底,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符某、杨某伙同师某某(在逃)等人,在被告人符某提供的在昆明市西山区某茶室内,邀约多人、利用麻将机以打“卡二条”或“血战”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每三小时为一局通过收取桌费形式抽头渔利。2018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符某、张某某、刘某等人在上述茶室聚众赌博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麻将机、筹码片等赌博工具,并从被告人符某身上查获赌资人民币1300元,从赌场工作人员李某某处查获当天收取的桌费人民币3300元,在茶室“放水”的刘某身上查获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从被告人杨某处查获被告人刘某出资入股的人民币5万元。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没有异议,且有经机关出示并经本院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报告、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书证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杨某应当构成的意见。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判处
五、办案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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