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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C某涉嫌一起非法经营、诈骗、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彭磊律师、陈绵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2-03-21 15:00:52 浏览:509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简介

 

案件当事人C某2018年入职广州某公司,公司主管L某安排其处理关联企业A贸易公司、B贸易公司对接银行的收结汇工作。

 

同案人报关公司老板J某、贸易公司老板W某及货代公司老板Z合谋,各自在市场揽收没有出口资质但需要出口的货物装箱单,套用W某控制的A贸易公司、B贸易公司作为出口贸易抬头单位,由J某控制的多家报关公司编制单据,通过“配货”“配票”进行一般贸易、市场采购贸易,骗取出口退税、诈骗国家出口补贴、非法赚取外汇差价。

 

2018年至2020年6月期间,W某利用其控制的A贸易公司、B贸易公司,假借“托收”的名义收取客户的外汇,赚取手续费。客户的外汇转入贸易公司的外汇收款账户后,W某及贸易公司主管L某负责结汇工作的协调、审核,安排公司员工H某、C某利用贸易公司骗取国家出口补贴形成的虚假出口数据进行错配,以虚假的出口数据向银行申请将外汇结算成人民币,公司出纳在扣除每笔结算费用后,将人民币货款转入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代收结汇的方式,变相买卖外汇及进行资金结算业务,非法结汇人民币3.3亿元。此外,W某、L某还安排H某、C某及出纳使用公司控制的香港银行账户直接收取客户外汇,再用人民币结算给客户,收取外汇100多万美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于2020年6月初案发,公安机关以C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拘留,因其尚在哺乳期,当天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余8名同案人均被刑拘。

 

侦查阶段,在听取了C某对A贸易公司、B贸易公司收汇业务流程的陈述,及查阅其提供的整个工作流程相关单据后,辩护人制作了贸易公司代客户收外汇的业务流程图,举例讲解C某负责的工作内容,以C某只是按照公司的流程要求开展收结汇工作,主观上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侦查机关进行交流,争取不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人在与侦查人员交流的过程中了解到,工作职责与C某相近的同案人H某后来被批准逮捕,会被移送审查起诉,C某虽然取保在外,也同样会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阅卷后,发现案件远比C某在工作中所了解的情况复杂。起诉意见书指控C某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三个罪名。

 

在审查起诉阶段,因级别管辖问题,区检察院将案卷移送至市检,辩护人通过面谈的方式与承办检察官交流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在市检察院一个半月后,又退回区检察院,辩护人在案件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前与承办检察官面谈,争取检察院对C某做存疑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在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明确表示采纳辩护人提出的C某不构成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意见,但非法经营罪不可能做存疑不起诉。

 

在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后,我们又调整了辩护策略,如果检察院同意对C某做情节轻微的相对不起诉,C某及其家属也可以接受这样的结果。在二退加延期临期满前,我们又跟承办检察官沟通能否以情节轻微对C某作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与检察官交流过本案是否有可能做分案处理,当时检察官没有明确答复。后来,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进行了分案,将C某、H某及公司出纳等取保在外的三人分为一个案件,另外六名被羁押的同案人分为一个案件,起诉至法院。

 

分案后,辩护人又多次联系检察官沟通案件进展及争取做不起诉,经过近11个月的漫长等待,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C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一)C某对贸易公司或其主管人员涉嫌骗取国家出口补贴的情况并不知情,其没有参与任何诈骗行为,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1.起诉意见书认定C某有揽收客户装箱单的行为,而并无证据予以佐证。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C某的工作内容是负责收结汇,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

2.主观上,C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C某完全不存在《纪要》规定的七种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情况。C某每月收取固定工资,并未从贸易公司的国家出口补贴中获取额外的收益,其没有任何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C某对贸易公司的其他人员是否有参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行为完全不知情,且在案证据中,并无证据证明C某有参与任何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相关的行为。故此,C某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三)C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客观上,C某完全按照公司领导与银行沟通确定的流程要求开展工作,提交给银行审核的资料也是截取自政府监管的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其不存在任何虚构或篡改资料的行为,其对公司在该平台上的资料可能存在不实的情况并不知情,且收结汇是经过银行的审核。

 

2.主观上,C某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犯罪故意必须是建立在认识到公司及自己实施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为之的情况下。如前述分析,C某操作的收结汇流程按照公司领导与银行协商确定;提交审核的资料又截取自市场采购贸易平台这个由多个政府部门监管的平台;且银行在审核把关收结汇业务过程中从未向其反馈过,其操作的业务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其并未认识到贸易公司的收结汇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更不具有犯罪故意。

 

3.从侧面分析,C某不具备犯罪动机。C某的工资收入与其工作经历、工作能力相符,其不可能为这份工资去实施犯罪。C某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其不存在经济压力去铤而走险。C某家庭和睦美满,陪伴教育两个幼儿是其生活重心,其不可能视全家的幸福于不顾,而实施犯罪行为。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最终对C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案感悟

1.跨多个学科领域刑事案件的辩护,需要律师熟悉该领域的知识和流程。为了办好这个案件,辩护律师除了要研究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还要在较短时间内学习相关的国际贸易、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等法律专业以外的专业知识,是挑战,也是收获与成长。

 

2.辩护人要根据案件进展灵活、适时调整辩护策略。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前,辩护人一直以存疑不诉的辩护思路与承办人沟通,在承办检察官明确回复本案不可能对C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后,辩护人调整了辩护思路,尽力争取检察院对C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最后也争取到当事人满意的不起诉结果。

 

3.利用好分案处理,争取更好的案件结果。对于有多个同案人的刑事案件,如当事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又取保在外,辩护人可以用好向检察机关申请分案的辩护策略,有利于争取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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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C某涉嫌一起非法经营、诈骗、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彭磊律师、陈绵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2-03-21 15:00:52 浏览:5094次

一.案件简介

 

案件当事人C某2018年入职广州某公司,公司主管L某安排其处理关联企业A贸易公司、B贸易公司对接银行的收结汇工作。

 

同案人报关公司老板J某、贸易公司老板W某及货代公司老板Z合谋,各自在市场揽收没有出口资质但需要出口的货物装箱单,套用W某控制的A贸易公司、B贸易公司作为出口贸易抬头单位,由J某控制的多家报关公司编制单据,通过“配货”“配票”进行一般贸易、市场采购贸易,骗取出口退税、诈骗国家出口补贴、非法赚取外汇差价。

 

2018年至2020年6月期间,W某利用其控制的A贸易公司、B贸易公司,假借“托收”的名义收取客户的外汇,赚取手续费。客户的外汇转入贸易公司的外汇收款账户后,W某及贸易公司主管L某负责结汇工作的协调、审核,安排公司员工H某、C某利用贸易公司骗取国家出口补贴形成的虚假出口数据进行错配,以虚假的出口数据向银行申请将外汇结算成人民币,公司出纳在扣除每笔结算费用后,将人民币货款转入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代收结汇的方式,变相买卖外汇及进行资金结算业务,非法结汇人民币3.3亿元。此外,W某、L某还安排H某、C某及出纳使用公司控制的香港银行账户直接收取客户外汇,再用人民币结算给客户,收取外汇100多万美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于2020年6月初案发,公安机关以C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拘留,因其尚在哺乳期,当天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余8名同案人均被刑拘。

 

侦查阶段,在听取了C某对A贸易公司、B贸易公司收汇业务流程的陈述,及查阅其提供的整个工作流程相关单据后,辩护人制作了贸易公司代客户收外汇的业务流程图,举例讲解C某负责的工作内容,以C某只是按照公司的流程要求开展收结汇工作,主观上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侦查机关进行交流,争取不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人在与侦查人员交流的过程中了解到,工作职责与C某相近的同案人H某后来被批准逮捕,会被移送审查起诉,C某虽然取保在外,也同样会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阅卷后,发现案件远比C某在工作中所了解的情况复杂。起诉意见书指控C某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三个罪名。

 

在审查起诉阶段,因级别管辖问题,区检察院将案卷移送至市检,辩护人通过面谈的方式与承办检察官交流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在市检察院一个半月后,又退回区检察院,辩护人在案件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前与承办检察官面谈,争取检察院对C某做存疑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在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明确表示采纳辩护人提出的C某不构成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意见,但非法经营罪不可能做存疑不起诉。

 

在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后,我们又调整了辩护策略,如果检察院同意对C某做情节轻微的相对不起诉,C某及其家属也可以接受这样的结果。在二退加延期临期满前,我们又跟承办检察官沟通能否以情节轻微对C某作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与检察官交流过本案是否有可能做分案处理,当时检察官没有明确答复。后来,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进行了分案,将C某、H某及公司出纳等取保在外的三人分为一个案件,另外六名被羁押的同案人分为一个案件,起诉至法院。

 

分案后,辩护人又多次联系检察官沟通案件进展及争取做不起诉,经过近11个月的漫长等待,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C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一)C某对贸易公司或其主管人员涉嫌骗取国家出口补贴的情况并不知情,其没有参与任何诈骗行为,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1.起诉意见书认定C某有揽收客户装箱单的行为,而并无证据予以佐证。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C某的工作内容是负责收结汇,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

2.主观上,C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C某完全不存在《纪要》规定的七种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情况。C某每月收取固定工资,并未从贸易公司的国家出口补贴中获取额外的收益,其没有任何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C某对贸易公司的其他人员是否有参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行为完全不知情,且在案证据中,并无证据证明C某有参与任何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相关的行为。故此,C某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三)C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客观上,C某完全按照公司领导与银行沟通确定的流程要求开展工作,提交给银行审核的资料也是截取自政府监管的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其不存在任何虚构或篡改资料的行为,其对公司在该平台上的资料可能存在不实的情况并不知情,且收结汇是经过银行的审核。

 

2.主观上,C某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犯罪故意必须是建立在认识到公司及自己实施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为之的情况下。如前述分析,C某操作的收结汇流程按照公司领导与银行协商确定;提交审核的资料又截取自市场采购贸易平台这个由多个政府部门监管的平台;且银行在审核把关收结汇业务过程中从未向其反馈过,其操作的业务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其并未认识到贸易公司的收结汇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更不具有犯罪故意。

 

3.从侧面分析,C某不具备犯罪动机。C某的工资收入与其工作经历、工作能力相符,其不可能为这份工资去实施犯罪。C某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其不存在经济压力去铤而走险。C某家庭和睦美满,陪伴教育两个幼儿是其生活重心,其不可能视全家的幸福于不顾,而实施犯罪行为。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最终对C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案感悟

1.跨多个学科领域刑事案件的辩护,需要律师熟悉该领域的知识和流程。为了办好这个案件,辩护律师除了要研究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还要在较短时间内学习相关的国际贸易、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等法律专业以外的专业知识,是挑战,也是收获与成长。

 

2.辩护人要根据案件进展灵活、适时调整辩护策略。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前,辩护人一直以存疑不诉的辩护思路与承办人沟通,在承办检察官明确回复本案不可能对C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后,辩护人调整了辩护思路,尽力争取检察院对C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最后也争取到当事人满意的不起诉结果。

 

3.利用好分案处理,争取更好的案件结果。对于有多个同案人的刑事案件,如当事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又取保在外,辩护人可以用好向检察机关申请分案的辩护策略,有利于争取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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