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6-2008年间,被告单位及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唐某为在“某居”开发、售楼时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及为了不正当减免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通过谢某的介绍和帮助,向时任某市原市委书记的李某行贿500万元。
二、办案过程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唐某对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被告公司未获得不正当利益。被告公司为教职工建设成本价的团购房,减免配套费的行为当时在某市普遍存在,且是由教育局依程序申报的。2、被告公司系被李某索贿。3、被告公司的行贿金额为344万元。本案指控的500万元应予以扣除上税的54万元以及被告单位收取的102万元的钢材管理费。4、被告人唐某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法庭考虑被告单位是一家有担当和责任感的企业,以及企业目前面临经营状况不好和负债累累的实际情况。对被告单位免予刑事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单位犯单位,判处人民币5000,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接受委托后,经过立案、多次会见、反复阅卷,仔细分析案件的行贿金额、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经过对案卷的各个细节反复研究,找出多处辩护观点,与法官和公诉人进行多次沟通,争取让触犯到法律的人得到罪、责、刑相当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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