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傅某某因工程结算与被害人商某某、杨某某发生矛盾。2014年4月14日13时左右,被害人商某某和杨某某来到本市某区某农贸市场附近,向被告人傅某某讨要工程欠款时引发争执。在双方的争执中,被告人傅某某用电话邀约被告人李某、卢某某、杨某某来到农贸市场。三人来到现场后用随身携带的撬棍、钢管等工具追打被害人商某某。被害人商某某被打伤后,经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同年8月14日、18日,被告人傅某某和李某、卢某某、杨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前,被告人傅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商某某就欠款及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傅某某除偿还被害人商某某工程欠款人民币208160元外,主动赔偿被害人此次受伤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同时,被害人商某某向司法机关出具书面的谅解。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傅某某、李某、卢某某、杨某某针对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辩称均不持异议,但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傅某某、李某在本案中属于激情犯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傅某某犯,判处二年,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办案心得
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需要有静气、善学习。有静气,能沉下心来掌握案情;善学习,能博采众长融会贯通。接到委托案件时,律师首先要考虑到的是根据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的关键环节。对于刑事案件而言主要考虑的酌定情节有:案件起因、社会危害、悔罪表现、是否赔偿损失等等,在嫌疑人构成犯罪后要抓住这些方面以求法庭能够采纳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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