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上班期间,与在工头周某某的带领下来到本市某区某工地项目部讨要工钱的被害人周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打斗。后被告人梁某某用钢管将三人打伤,经鉴定,周某的伤情为重伤,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梁某某对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经质证,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梁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1.被告人梁某某犯,判处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
2.被告人梁贵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644.5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支付)。
3.被告人梁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1465.76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支付)。
五、办案心得
因本案梁某某参与伤害行为的事实基本查明,且梁某某亦承认该伤害行为,所以主要从罪轻辩护角度入手,考虑自首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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