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日至9月2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驾驶号牌为云A×××××号的蓝色力帆牌大货车,为某集团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部烧结厂拉运焦丁之便利,多次侵占所拉焦丁并堆放于云南省某市某村上坡约300米处东侧院坝内,意图销赃牟利。经现场称量,被告人赵某某侵占的焦某53.48吨,价值人民币108297元。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赵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9月26日19时10分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克祥对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积极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焦丁价值与实际价格不符,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价值。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案被盗焦丁已全部追缴,未给被盗单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故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一年以下。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在认罪认罚从宽的背景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罪构成的特殊性出发,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充分辩护,只要辩护律师尽责尽职,在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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