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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妨害公务罪,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辩中心主任何雪峰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2-03-24 15:14:20 浏览:4003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在某机场因误机与A航空公司柜台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用力拍打柜台和值机设备,向柜台内摔砸物品,导致柜台不能正常办理业务。后工作人员电话报警。接警后,机场航站区派出所民警吕某驶警用车辆带领协警等人迅速到达现场处置、劝导。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拒不听从民警劝告,辱骂并殴打民警,致民警吕某受伤,民警黄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后一起将被告人李某某带离现场。经鉴定,民警吕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二、办案过程

对认定事实及起诉指控罪名,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称,民警出警的行为系调查、调解行为,李某某在醉酒的状态下和民警发生了短暂的身体接触后,被警察强制约束至了派出所,其行为属于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2.辩护人为其辩护称,本案的伤情鉴定不构成轻微伤的辩护意见。3.辩护人为其辩护称,本案中公安机关涉嫌程序违法,案件调查笔录中民警黄某某参与的部分无效的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五、办案心得

关于妨害公务罪,考虑公务行为是否合法是辩护的重要考量。另一方面,行为人的暴力、威胁程度与执法行为是否相当,也是辩护的重要突破口。刑事辩护的专业化与精细化不仅得益于案件办理的经验积累,更离不开平时不断地业务精进和学习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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