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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C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彭磊律师团队为其辩护,获缓刑辩护结果

发布时间:2022-03-25 17:24:32 浏览:7782次 案例二维码

刑辩律师犹如黑夜中打着灯笼在悬崖边上给人带路的行者,前路曲折,灯笼能照亮的道路有限,面对路上的险阻,即使经验丰富之人亦需小心谨慎。虽然,这一比喻略显夸张,但刑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心理上的压力却是真真切切的。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不单单是法律问题,仅仅考虑法律问题是不够的,还要考虑案件引发的社会问题、承办人个人因素对案件的影响等诸多问题。因此,刑辩律师必须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理出头绪,给当事人一个最佳选择,帮助当事人渡过难关。

一、为谋小利同意他人倾倒垃圾,自己身陷囹圄

C某1和C某2(系兄弟关系)共同租赁某地块用于经营生态农场,因经营需要铺设道路,C某1找到之前帮他们铺路的L某承揽该工程。随后,L某与P某、W某合谋,由P某、W某联系司机从深圳的建筑工地运送建筑垃圾废料到该地块非法倾倒。三人共安排了约50辆装满建筑废料的货车到上述地非法倾倒。

在此过程中,C某2在倒垃圾的次日通过C某1得知L某倾倒建筑垃圾一事。起初,C某2反对倾倒建筑垃圾,后得知C某1能收取2万元好处费,遂默许C某1让L某等人倾倒建筑垃圾。

2019年3月某日夜晚,司机在倾倒垃圾的时候,被值班巡逻的村民发现并报警,之后,涉案人员被抓获归案。由于案发,C某1并未收到约定的好处费。

经鉴定,L某等人非法倾倒垃圾污染的农田面积近900㎡,垃圾填埋平均深度为2.34米,总量约1300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近66万元;现场查获的两辆车载固体废物共约78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近4万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以上费用共计87万多元。

由于案发后C某1和C某2被取保候审,办案机关将该案进行分案处理。L某、P某、W某三人此前已经被法院判处刑罚。取保候审期满前,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二、最初的诉求——争取不起诉

我们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正式介入该案件。在阅卷前,基于对案情的初步了解,我们将辩护的目标确定为基于情节轻微的相对不起诉,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障碍。

第一,除涉案地块以外,现场还存在其他地块被倾倒污染物的问题。当事人从村里租了几百亩土地,涉案地块仅仅是其中一小部分地块,而现场其他地块也有被倾倒建筑垃圾的情况。根据当事人陈述,在他们租赁这块土地之前,就存在乱倒垃圾的情况。

第二,同案人L某、W某、P某等人此前已经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刑,且没有适用缓期执行。

第三,“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面展开以来,对污染环境案件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争取缓刑的难度自然更大。

第四,最为被动的是,案件引起村民不断上访,省电视台也对此进行了新闻报道,引发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阅卷后,我们发现本案的证据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9年3月17日C某1才和C某2提起填埋垃圾进行铺路一事,并发送现场照片给C某2,但C某2开始是反对填埋垃圾的。直至2019年3月20日,C某2看到建筑垃圾太难看,才交代C某1处理好,不要被村委人员看见这些垃圾。换句话说,本案证据只能证实C某2于2019年3月20日才默认L某等人倾倒建筑垃圾

同时,L某、P某、W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3月20日因勾机故障未倾倒垃圾,而3月21日仅倾倒了2辆大货车垃圾即当场被抓,尚未倾倒的垃圾也仅有2辆货车的量。

三人供述从2019年3月16日至3月21日共倾倒了约50辆大货车的垃圾,《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证明本案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为近70万元。根据占比,3月21日共计4辆货车的垃圾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约为7万元

也就是说,C某2参与共同犯罪,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已达追诉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团队确定的辩护策略是为C某2争取存疑不起诉,为C某1争取相对不起诉。

三、两难的选择——签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虽经努力争取,检察院最终还是决定起诉该案件,并对该案做认罪认罚具结,这时候,当事人就面临要不要签具结书的问题。

因为检察机关没有建议适用缓刑,我们给出的意见又是本案在证据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当事人很纠结这个问题。

最终,我们给出的意见是,C某1污染环境的证据确实充分,必须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院阶段全力争取缓刑。C某2污染环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暂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再灵活处理。显然,在C某2是否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问题上,当事人和辩护人出现了意见分歧。当事人觉得如果不签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可能更难以争取到缓刑,所以坚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后,考虑到当事人的诉求,本着当事人自己对事实问题和辩护目标负责,律师对法律问题和辩护策略负责的原则,我们选择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在审判阶段做量刑辩护,全力争取适用缓刑。

四、一审辩护目标——全力争取适用缓刑

1.庭前辅导

本案中,2019年3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C某2在是否同意别人倾倒垃圾这个问题上,态度确实有些模棱两可,他本人在律师面前也多次做无罪辩解。但是既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们也确定了做量刑辩护,那对于2019年3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我们叮嘱当事人无须主动提出无罪辩解,如果法官、检察官问起主观故意,再根据倾倒垃圾当日的心态如实回答,但仍保持认罪的态度。此外,当事人应该在诚恳认罪、悔罪的基础上,从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民营企业家的角度争取法官适用缓刑。

2.庭前现场调查

为了解涉案地块的环境情况,我们听取的当事人的陈述,查阅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也进行了现场调查。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租赁合同资料及现场调查情况,我们制作了可视化材料,说明案涉地块的污染情况、铺设砖渣等历史经过,希望借此简洁清晰地将案件情况呈现在办案人员面前,为其争取缓刑。

3.全力配合政府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村民的上访是案件适用缓刑最大的障碍。如果不能有效化解这个社会矛盾,那么就很难获得好的结果。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全力配合政府的维稳工作,尽快回复土地种植条件,化解这一社会矛盾。

在我们的推动下,当事人不但对涉案地块进行了农地复耕,而且对村民所提出的其他地块也进行了农地复耕,先后出资近200万元用于垃圾清运、环评质量检测、农地复耕等工作。整改后的《环境质量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证明,涉案土地的土壤符合农用地使用环境功能,地表水环境质量符合动能要求,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

4.辩护人举证

一审庭审过程中,我们举证的思路主要是围绕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证明被告人已经完成修复生态环境的证据,辩护人出示了现场图片、环境质量评审意见,以及村委出具的谅解书等材料,提出当事人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情节较为轻微,可以适用缓刑。

另一方面是保护民营企业的证据。当事人系多家企业的经营者、股东,目前还参与政府应急储备肉等多个政府项目以及民生项目工程。这方面我们都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5.庭后再赴现场调查,补充法律意见

通过庭审,我们发现法官的关注点在于土地是否恢复种植条件,以及案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否得到化解。而后者又取决于前者,所以土地恢复情况成为本案是否能够适用缓刑的关键所在。

虽然庭前已经多次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土地是否恢复种植条件进行了鉴定,且符合种植条件。但为了彻底打消法官的顾虑,并考虑到法官的工作量很大,可能没有时间到现场调查,我们再次赴现场进行拍照,并将彩色打印的照片作为参考资料提交给法官,用最直观的方式展示现场恢复种植的情况。

最终,法官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对当事人依法适用缓刑。

五、办案感悟

这个案件事实并不复杂,只是因为属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所以在争取缓刑方面的难度大。在办案过程中,有几点感悟,与同行分享。

(一)审前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并不必然适用缓刑

刑事律师而言,这是一个常识。相信很多律师都办理过审前被取保候审,但是最终被判处实刑的案件。之所以还要再谈一谈这个常识性的问题,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很多当事人想当然的认为审前被取保候审了,判缓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种想法进而影响到律师的判断,尤其是这种想法一旦被法官铺捉到,就会变得很被动。二是有的律师持一种绝对的独立辩护观点,认为只要被告人是认罪(认事实)的,作为辩护人无论发表何种无罪辩护意见,都不会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不利影响。但往往就是因为律师的辩护策略失误,导致审前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最终被判处实刑。

所以,作为辩护人,对于审前没有被羁押的刑事案件,一方面要对有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要慎重做无罪辩护,关键还是找到案件的核心辩点,针对这个点去说服法官。

前面我们说过,刑事案件的结果受案件引发的社会问题、办案人员个人因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只有综合考量各种情形才能对案件作出相对准确的预测。就本案来说,是否能有效恢复案涉地块种植条件,是否能化解社会矛盾,就是否能适用缓刑的关键所在。

(二)律师在做刑事辩护的同时,还要有刑事风险防控的意识

在这个案件中,因为此前法院已经将直接倾倒建筑垃圾的三个人以污染环境案定罪了,所以我们一直按照污染环境的思路开展辩护工作。但是随着与当事人沟通的深入,以及现场实地走访,我们发现,涉案土地还存在硬底化的情况。因为涉案土地的性质是农用地,所以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起刑点,该案就有可能涉及到非法占用农用地这个罪名。

为此,我们与当事人详细的核实了现场硬底化的情况,并让当事人如实的将硬底化的面积进行统计。最后,我们发现,现场的硬底化并非我们的当事人所为,而是转租给他人以后,其他承包人所实施的。另外,根据与村里的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的用途是做花木场使用,在经营花木场的过程中,确实需要修建道路用于大型吊车的通行,所以,这种硬底化的行为情节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律师在做刑事辩护的同时,不但要有刑事风险防控的意识,并要将这种意识贯彻在刑事辩护的始终,而且越早防控越好。很简单的道理,既然律师能发现刑事风险,那么,常年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官没有道理发现不了。所以,越早发现,越早防范,主动权还在辩方手上。而一旦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新的犯罪事实,那辩护人就只有招架之力了。

(三)律师要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更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这个案件中明显存在律师与被告人的观点冲突,那么,当律师与被告人发生冲突时,到底谁说了算?这涉及到律师的独立辩护权问题。

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产物,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律师必须和法检站在一起,控辩审三方都是为了发现真相而设置的不同诉讼角色,只不过是从不同角度实现这一目标而已。法官有诉讼关照义务,检察官有客观公正义务,法官和检察官都在考虑被告人的利益,似乎就没有律师什么事了。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诉讼关照义务和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都是严重缺失的,所以,在这种理念下所产生的的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就值得我们反思。因为过分的强调律师的独立辩护,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我们必须要明确一点,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的委托,这种委托是一种私人的契约,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律师的职责并不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用田文昌老师的话说就是,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通过每一个案件维护每一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是律师对法治最大的贡献。

所以,回到前面的问题上来,当律师与被告人发生冲突时,到底谁说了算?我的观点是,当律师与被告人发生冲突时,律师的任何辩护意见都要与被告人沟通,并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退出辩护。

那么这种沟通的方法是怎样的呢,或者说律师的独立辩护权的限度是什么呢?

简单来说,辩护究竟要达到什么效果,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应当听被告人的,但是具体采用什么手段来达到这个目标,以及法律的问题,则应以律师的意见为主。一句话,被告人对事实问题负责,律师对法律问题负责。

有效辩护之所以难,在于辩护人能否将案件全部阻碍辨识清楚,并通过有效手段将其一一解决。还是那句话,刑辩律师犹如在黑夜中打着灯笼在悬崖边上给人带路的行者,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能够,能够通过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引导当事人走过人生中这段艰险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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