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C某入职北京A公司,A公司从事在职教育业务,C某在公司负责办证,工作是给A公司办理的证件粘贴照片并加盖钢印。2021年3月底,C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该罪的罪名又变更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后来,又变更罪名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C某,了解了C某在公司所从事的工作。并详细向C某介绍了其所涉嫌的罪名的情况,并分析了指控该罪的逻辑。C某对涉嫌罪名有异议,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会见中,辩护人也向C某强调,对于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讯问,可以拒绝回答。同时还要认真核对讯问笔录、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 另一方面,辩护人还积极与承办警官联系,在了解C某所涉嫌的罪名的同时,争取机会向办案人员表达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接受委托后十多天的时间里,先后两次向办案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无罪辩护的法律意见书,请求办案机关立即释放C某。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C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作无罪辩护。
1.C某的行为不宜评价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因为,C某公司办理证件所使用的钢印的真假并无认识;其文化程度不高,没有能力鉴别就职公司所经营的业务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其工资远低于北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没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动机。因此,C某主观上没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故意。
2.C某的行为不宜评价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C某没有实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实行行为。C某对公司是否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存在明知,其没有为实施违法犯罪发布信息的故意。
3.C某的行为不宜评价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客观方面,C某在公司为证件加盖加盖钢印及发送快递的行为不是毁灭、伪造证据。主观方面,C某也没有帮助涉案当事人,让证据消失或者制作不真实证据的主观意思。
四、办案结果
2021年4月23日,中山市公安局因不能在规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本案,对C某予以释放。
五、办案心得
律师当为低谷人生的赋能者。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要实现有效辩护必须要具备两种能力。首先,要具备专业的案情信息收集和分析判断能力。在侦查信息不平衡,不对称的情况下,辩护人获知信息有限。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要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并通过分析所讯问的问题了解侦查机关的指控逻辑。然后,根据收集到的案情信息对可能涉嫌的罪名进行研判。其次,要具备专业的沟通能力。面对不同的家属、当事人、办案人员,信息、观点的输出,对特定人的说服,均依赖于专业的沟通能力。律师能做的,就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让当事人的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律师的专业服务,加上办案人员的客观公正,才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度,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减少社会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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