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开始,Z某与D某共同出资经营某汽车养护中心,并雇佣Z某等员工,主要从事汽车维修业务,与某保险公司存在合作关系。2021年至2022年间,经Z某、D某共同决策,由Z某、D某或员工Z某等人具体操作,陆续帮助车主伪造虚假的交通事故现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共13宗,共骗取保险金151427.65元。
二、辩护思路
本案的事实、证据比较简单、清楚,如何为当事人Z某成功争取量刑情节具有重大意义。经辩护人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到Z某是主动投案,虽然自动投案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辩护人通过会见和仔细阅卷,发现Z某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按照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应认定为自首。
三、办案过程
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Z某,辩护人了解到Z某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承认实施保险诈骗的事实,而第一次所作笔录没有供述全部罪行,是因时间久远,对具体每一单安排员工制造交通事故现场的事实记不清时间、地点、金额,但表示愿意认罪,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也表示愿意以公安机关查实的事实为准。辩护人认为对犯罪细节无法详细描述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并且,通过仔细阅卷,发现在公安机关审查起诉之前,司法机关并没有完全掌握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Z某在此之前即已在多次提审中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其如实供述。
随后,辩护人多次就法律适用问题,与、审判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论述本案当事人Z某应当成立自首情节。最终审判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Z某成立自首,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
四、办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调整了公诉机关偏重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处当事人一年三个月,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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