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9月28日23时44分许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青羊区光华大道二段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光华大道二段距光耀三路路口约150米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驾驶。且经查明之前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过。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本人委托之后,多次与杨某沟通,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并向办案单位了解案情,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之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与杨某多次沟通,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辩护人对杨某涉及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杨某具有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建议办案机关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1.杨某饮酒后驾驶行为发生在深夜,属于车辆和行人较少的时段
2.杨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并未搭载乘客
3.杨某饮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路程较短
4.杨某饮酒后驾驶行为未发生交通事故
5.杨某酒精含量较小,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范畴
6.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对辩护人的量刑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判处一个月,并处人民币二千元
五、办案心得
就本案的办理来说,在出庭前的两大准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知识管理与沟通。本案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前期的准备工作中通过大量精准的法律检索和类案检索为本案的辩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另一方面的沟通体现在与同事之间交流意见,刑事辩护,关乎一个人的生命与自由。坚持对每一个案件展开集体研究论证,群策群力,观点交锋,找出案件可能存在的每一处破绽。同时也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与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在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的航路上一往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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