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4日22时30分许,G某在烟台市某便利店内盗窃洗面奶、香皂等物品,欲离开便利店时,被店员发现并拦截在店内并报警。G某为离开便利店,从店内货架上取下一把水果刀对店员进行威胁,被店员制服后,G某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办案过程:
1、山东港达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王谊晨律师接受G某家属的委托,为G某案件进行辩护。律师向家属说明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家属在充分理解并且认可的基础上,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联系看守所会见G某,告知G某其家属委托律师对其案件进行辩护,建立信任。详细了解案件起因、经过、手段使用暴力的原因、程度等具体细节。
3、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研究现有证据,查阅大量现场监控视频,分析具体案情。G某多次因受到刑事处罚,没有自首情节,系累犯会加重处罚,为案件办理增加难度。通过讨论寻找案件突破点,制定辩护思路。
4、及时与法官联系,对案件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这一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在庭审前,提交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5、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对被告人发问、对控方证据质证,向法庭展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在法庭辩护环节,清晰、准确的阐述辩护观点。
办案思路:
1、G某的犯罪状态系,目前我国并没有对于转化型抢劫未遂如何认定的明文规定,但对于一般抢劫未遂情况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本案中G某的行为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后果,即使一般抢劫行为中都属于抢劫未遂。一般抢劫行为的处罚程度应重于转化型抢劫行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G某的转化型抢劫行为更应该属于抢劫未遂。
2、G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影响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3、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4、G某文化水平较高,具有双学位,目前是一位老师。案发前给学生补习数学和英语,对社会具有积极贡献。
5、G某家庭特殊,多年前丧父,母女二人相依为命,成为彼此的依靠。现母亲也患有癌症需要照顾,希望能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检察院量刑建议为十个月为当事人争取了九个月刑期减少一个月。
办案心得:
本案中G某此前多次因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没有自首情节,系累犯应加重处罚。在辩护策略制定时,G某犯罪形态为未遂,这无疑是重要的突破口。强调犯罪行为未造成实质性危害,犯罪影响小,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最终法院也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G某犯罪未遂,在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基础上减少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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