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93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偷越国境罪
结果:6个月,并处3000元
亮点:获轻判
焦点:自首的认定
封面语: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的郭秋燕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外国籍人F某的辩护人。郭秋燕律师通过阅卷,庭审中通过对F某发问,庭审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的发表,最终判决结果为F某犯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日,外国籍人F某与其中国籍朋友B某联系,想让B某帮忙将F某家中的蚕茧拿到我国销售。
2023年11月2日7时许,F某与其侄子(逃跑未查获)将蚕茧搬运到界碑附近,用钳子等工具将边境阻拦设施破坏后,将蚕茧运送进入我国境内,F某在往B某车上搬运蚕茧时被公安抓获。当日,F某因涉嫌破坏军事设施罪被广西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3年11月13日,经广西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2024年2月7日,某市法援中心指派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的郭秋燕律师承办F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接到指派通知后,郭秋燕律师立即到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查阅、复制案卷,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积极履行辩护职责。
2024年3月6日,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24年3月25日,郭秋燕律师签收本案判决书,判决:F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F某服判,未上诉。
三、办案过程
本案是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是一名外国籍人。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的郭秋燕律师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迅速为F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到法院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郭秋燕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到法院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2.通过阅卷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之后,迅速拟写发问提纲,质证提纲,就整体的犯罪事实做图表分析。拟做罪轻辩护。
四、办案思路
做偷越国境罪的罪轻辩护。理由:一、主客观相统一,F某破坏边境拦阻设施的目的是为了进入我国境内,并不是单纯为了损坏边境阻拦设施。二、F某存在法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F某案后如实供述,有利于避免严重后果发生,属于坦白,具有我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视为自首的情形。三、F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五、办案结果
F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日至2024年5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办案心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在我国境内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以外,中国司法机关均享有管辖权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相关解释以及我国同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以施以法律援助:(一)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三)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四)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五)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六)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外国人可以在中国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本案F某是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保障其诉讼权利,承办案件的机关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承办外国籍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维护外国籍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祖国尊严和我国法律的权威,要真诚、专业、细致地当一名温暖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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