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89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偷越国境罪
结果:6个月,并处3000元
亮点:单人非多人结伙非法入境的辩护观点得到采纳
焦点:自首认定、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认定
封面语: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的郭秋燕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外国人R某的辩护人。郭秋燕律师通过阅卷,庭审中的对R某的发问,庭审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的发表,最终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日,外国人R某涉嫌偷越国境罪被广西某市公安局查获,次日被拘留审查。
202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
2023年9月27日,经某市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2023年12月28日,某市检察院向某法院提起。当日,该法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4年1月5日,某市法援中心指派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的郭秋燕律师承办R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接到指派通知后,郭秋燕律师立即到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查阅、复制案卷,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积极履行辩护职责。
2024年1月22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24年1月25日,郭秋燕律师签收本案判决书,判决:R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办案过程
本案是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是一名外国人。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的郭秋燕律师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迅速为R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到法院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郭秋燕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到法院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2.通过阅卷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之后,迅速拟写发问提纲,质证提纲,就整体的犯罪事实做时间轨迹图、形成思维导图,拟做罪轻辩护。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R某本次未持有有效证件进入我国境内的行为距离其第一次非法入境不足一年,但是其是在“蛇头”安排下与他人共同非法入境,并非多人结伙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R某在被抓获之后,如实供述,有利于避免严重后果发生,属于坦白,具有我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视为自首的情形。
三、R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综上,建议对R某从轻处罚。
五、办案结果
R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办案心得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大吸引了经济实力不如我国的周边国家的外籍人员到我国务工、旅居等,同时,也吸引着那些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外籍人员。偷越国境罪是那些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外籍人员最常涉及的一个罪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在我国境内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以外,中国司法机关均享有管辖权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相关解释以及我国同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以施以法律援助:(一)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三)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四)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五)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六)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外国人可以在中国获得刑事法律援助。
本案R某是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保障其诉讼权利,承办案件的机关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作为R某的辩护律师,我尽到辩护律师的职责,最后判决结果基本是“实报实销”,我问心无愧。在这个案子中,我最大感受是“涉外无小事”,维护外国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祖国的尊严、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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