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龚振中
文书编号:(2020)桂刑终383号
基本案情:机关指控L某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即第一被告人,其通过Z某某(已死亡)安排C某某通过巡河,保护L某所非法开采的砂场,C某某在巡河当中持枪打死被害人,故L某和C某某应当构成。故建议法院对L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判处立即执行。一审法院最终以L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判处L某,没收全部个人财产。L某等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办案过程:龚振中律师接受被告人L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L某一、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龚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
辩护意见:一、二审当中,龚律师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L某等人不具备涉黑犯罪的组织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构成要件,故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L某不应当对本案的被害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二、本案认定L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当中,因为Z某某已死亡,故无法充分证实是L某通过Z某某安排C某去巡河的事实;三、L某和C某之间没有故意杀人的犯意联络和共同故意。即便存在L某通过Z某某安排C某去巡河的事实,但L某并没有授意C某购买枪支进而对被害人开枪,导致其死亡。
裁判结果:一、二审法院以L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办案心得:“厘清事实、分清责任”,终获法院支持,取得无期徒刑。
本案当中,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暴力性特征是其基本特征,且故意杀人罪是本案个罪当中的最重的一个罪名,将本案的故意杀人罪辩护得不成立,对当事人和定罪量刑来说,显然是极其重要的,所以,龚律师将本案辩护的重点放在了故意杀人罪的辩护上,并提出了上述的辩护观点。最终一、二审法院显然考虑到了辩护意见,一方面认定是C某构成故意杀人罪,L某没有构成故意杀人罪,L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对涉黑组织成员的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在多达8个罪名的情况下,没有采纳公诉意见,而是判处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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