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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为甘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2-05-26 13:01:51 浏览:5271次 案例二维码

  •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至2021年 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甘某某在将自己名下的实名微信号出租给人白某某使用从中获利后,又先后伙同犯罪嫌疑人杨某、李某某等唆使他人提供实名微信号给其出租给白某某、“澎湃哥”等使用赚取出租差价,白某某等人得到犯罪嫌疑人甘某某提供微信号后用于发布被封账号,期间,甘某某出租微信号共计收取租金 43000余元,收到租金后甘某某除扣除中间差价外,剩余租金全部支付给微信所有人,实际非法牟利金额不详。

  • 办案过程

1.阅卷、撰写法律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对甘某某不起;

2.开展辩护的核心要点有二:其一、甘某某实际获利的金额不清(在卷证据证实);第二、即使证据补充后,甘某某系在校学生、初犯,属于“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愿意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不起诉。

  • 辩护思路
  • 1.嫌疑人甘某某非法获利金额及帮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犯罪嫌疑人甘某某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并愿意积极全部退赃,可以不起诉。

  • 办案结果

2022年3月21日,检察机关对甘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办案心得

开展辩护工作应具有前瞻性,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的辩护意见应分为两个部分,既要明确指出当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重点问题,同时要对当事人已实际拥有或者接下来诉讼中可能出现新的从宽处罚情节进行精准预判,从情理法三位一体角度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有利于”有效辩护“的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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