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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分析行为性质,盗窃罪获不起诉 ——董某某涉嫌盗窃不起诉案

发布时间:2022-08-23 12:55:04 浏览:7332次 案例二维码

【辩护思路和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行为定性问题,即董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本案发生在家庭内部,被害人系董某某的岳父,事发后董某某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也多次恳请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董某某的刑事责任。辩护人从董某某的行为定性及案件情节上为董某某作无罪辩护。客观上,董某某盗窃的对象为自己占有的财物,而非他人占有的财物。主观上,董某某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所以,董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并最终争取到不予起诉的结果。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长期拖欠其岳父冮某甲1700万元债务不还。2015年7月18日,董某某取得其岳父冮某甲的身份证后,私自以冮某甲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存折,并存入900万元。同年8月,董某某为开通存折的网银服务,向冮某甲谎称要为其开通一本存折用以归还欠款,让江某甲一起去银行,乘机开通了网银服务。事后,董某某与冮某甲约定该存折由董某某保管并抵押给银行担保,待担保事项结束后用于偿还冮某甲。同年8月至9月25日期间,董某某利用网银分四次将账户内的900万元转走。

冮某甲发现后,遂向Z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对董某某刑事拘留,之后转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前,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侦查机关指控

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辩护思路

一、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盗窃罪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占有,或者说是指事实上的支配、现实的支配。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意味着被害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左右财物,对财物的支配没有障碍。

在本案中,被害人冮某甲陈述:“存折一直都在董某某身上,直至我怀疑他私自将存折内的900万元转走后,我向他核实情况,他才将银行存折给我……”。被害人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存有900万元现金的存折一直由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掌控,被害人冮某甲并没有占有该笔资金。

实际上,该笔资金的实际占有支配人一直是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供述:“我问银行柜台,上述900万汇款转出手续,银行答复必须要本人加密码,另外每笔转账也要本人办理,并告知这是新的制度。我之前有用家人的名义开户,存款转款都是拿代办人身份证与开户人身份证一起办理即可以。因此,在8月初出门旅游前,我与上述两方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变更协议的同时,我邀请岳父冮某甲去G银行在康华路附近的支行,告知他开户要本人办理密码,但是隐瞒了办理网银转账功能的手续。”董某某还供述:“我留下了我个人的手机号码(网银手机),所以我转账的时候冮某甲是不知道的。”

从上述供述可知,很显然,董某某一直觉得凭自己的身份证和岳父的身份证就可以使用该笔钱,换句话说他一直认为自己在事实上支配着这笔钱。当董某某得知使用这笔资金需要密码后,即便是通过不合理的方式取得了密码,董某某仍然认为自己能够支配该笔资金。而且,事实上被害人冮某甲也并未实际上占有该笔资金。

二、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成立盗窃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在本案中,董某某供述:“2015年7月份下旬的一天,我跟老婆说,提议用他父亲冮某甲的身份证去银行开个户,开户的目的用于存放办理名下一个物业在银行抵押过户的保证金……该存折不给设置密码,随后我要求从我个人G银行账户内存入900万元至刚开户的冮某甲个人账户……”。董某某的其他供述中也谈到:“当时开户原因是答应G银行关于我的一宗物业交易按照银行在押办理,过户必须提供保证金手续之一,另一个因素是满足银行关于吸存任务帮忙完成新户的指标。……在后期,因为我的物业购买方南某某与贷款人杨某某的利益冲突加剧,物业过户期限再拖延,另外上述两者欺骗我借与杨某某的350万元延期偿还,再加上我有部分货物购货款的借款要偿还,否则违约利息较高,以及货物面临低价顶账的损失压力,我唯有动用上述冮某甲户口的资金,支付分批了。”

因此,从始至终,董某某主观上只是暂时挪用该笔资金,并没有排除权利人(冮某甲)的意思,因此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当冮某甲发现该笔钱被通过网上银行转走并质问董某某以后,董某某并未否认,且明确承认该笔欠款,并愿意还款。

三、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与被害人冮某甲系女婿和岳父的关系。同时,被害人冮某甲陈述:“当时董某某说存折内有900万元,但该900万元涉及买、卖方、中介方及银行,要等买卖物业成功之后,才能将该存折内的900万元还给我……董某某跟我说过存折内有900万元,但我没有看到存折内的具体金额。”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也供述:“我当时与冮某甲达成口头承诺,该900万元作为银行在押过户的保证金,直至物业完成交易过户后再解冻该900万元。”后来,董某某也与银行达成了在押过户协议。

纵观事件全过程,无非是女婿允诺岳父还款,但是由于资金周转之需挪作他用,而实际上没有还款,最终导致家庭内部出现矛盾,从而案发。

本案中,董某某与冮某甲的女儿冮某乙共同抚养三个未成年的子女,冮某甲年近70岁,也需要董某某夫妇的关心和照顾。案发后,被害人冮某甲表示谅解,希望办案机关基于法律规定和人道主义精神,尽量减少本案对其家庭内部关系的影响。

四、犯罪嫌疑人已穷尽各种途径偿还了本案欠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一再积极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三)被害人谅解的……”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主动配合办案机关工作,自该案立案以后,董某某通过变卖机器设备等方式积极还款。截至2017年5月9日,董某某已经分多次向冮某甲还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422.3万元,本息共计1722.3万元,欠款本金和利息已经全部还清。

此后,被害人冮某甲考虑到家庭成员的关系,以及自己的三个孙子女的抚养问题,出具了谅解书。被害人也先后两次通过书面形式向Z市公安局和Z市D区人民检察院表达希望不予追究董某某刑事责任和免予起诉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案中,董某某只是在被害人(也就是其岳父冮某甲)多次催要欠款而又因生意周转无法及时偿还的情形下,欺瞒被害人,假称已经还款900万元于其账户,实际却并未将款项归还于被害人。  因此,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客观上及主观上都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事发后董某某已全额归还了欠款,取得了被害人(其岳父)的谅解,且被害人更多次恳请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董某某的刑事责任。

故此,辩护人建议检察院依法对董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观点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长期拖欠其岳父被害人冮某甲1700万元债务不还。2015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通过其妻子冮某乙取得被害人冮某甲的身份证后,私自在我市G银行J支行办理了户名为冮某甲的存折,并存入900万元。同年8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为开通上述存折的网银转账服务,向冮某甲谎称要为其开通一本存折归还欠款,冮某甲信以为真,便与董某某一起去到上述G银行J支行,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乘机办理了上述存折的网银服务。事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将事前已开设的存折给冮某甲看,双方约定该存折由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保管并抵押给银行担保,待担保事项结束后用于偿还冮某甲。同年8月至9月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利用网银分四次将账户内的900万元转走。2016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冮某甲多次向司法机关申请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董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办案总结

盗窃罪是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但盗窃罪涉及的刑法基础理论却不简单。例如,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的区别,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关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行为的刑事政策等,只有牢牢掌握这些案件中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才能提出有利的辩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辩护效果。

第一,刑法上的“占有”是指,行为人对财物现实地支配、控制。盗窃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涉案财物是否由犯罪嫌疑人占有是办理盗窃罪案件的重要考察点。也就是说,判断涉案财物是否由被告人现实地支配、控制是成立盗窃罪与否的关键。就本案而言,涉案财物虽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由董某某的岳父占有,但事实上却是一直都由董某某掌控,即涉案财物一直由董某某本人占有,当然不符合盗窃罪要求的侵犯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要件要素。

第二,“非法占有目的”是将他人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并无归还之意思。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取得型财产犯罪的重要辩点,辩护人在会见、阅卷之时,应当充分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财物之目的。本案中,董某某做生意遭遇困难,需要资金周转而暂时挪用涉案款项,虽然有骗被害人的行为,但当事人内心没有将涉案款项据为己有,期望将来填补挪用的资金,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些案件细节需要辩护人在会见的时候充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如此才能挖掘出案件被遗漏的信息。

第三,充分理解司法解释从宽处理的规范精神。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辩护人认为,司法解释之所以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偷拿行为从宽处理,是因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一般预防作用较小,且刑事案件最重要的是纠纷的解决,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所以,犯罪嫌疑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就非常重要,这是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的重要依据。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的时候,要积极沟通,尽可能促成被害人谅解,这不仅是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结果,更是为了恢复良好的社会关系,促进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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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分析行为性质,盗窃罪获不起诉 ——董某某涉嫌盗窃不起诉案

发布时间:2022-08-23 12:55:04 浏览:7332次

【辩护思路和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行为定性问题,即董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本案发生在家庭内部,被害人系董某某的岳父,事发后董某某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也多次恳请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董某某的刑事责任。辩护人从董某某的行为定性及案件情节上为董某某作无罪辩护。客观上,董某某盗窃的对象为自己占有的财物,而非他人占有的财物。主观上,董某某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所以,董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并最终争取到不予起诉的结果。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长期拖欠其岳父冮某甲1700万元债务不还。2015年7月18日,董某某取得其岳父冮某甲的身份证后,私自以冮某甲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存折,并存入900万元。同年8月,董某某为开通存折的网银服务,向冮某甲谎称要为其开通一本存折用以归还欠款,让江某甲一起去银行,乘机开通了网银服务。事后,董某某与冮某甲约定该存折由董某某保管并抵押给银行担保,待担保事项结束后用于偿还冮某甲。同年8月至9月25日期间,董某某利用网银分四次将账户内的900万元转走。

冮某甲发现后,遂向Z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对董某某刑事拘留,之后转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前,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侦查机关指控

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辩护思路

一、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盗窃罪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占有,或者说是指事实上的支配、现实的支配。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意味着被害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左右财物,对财物的支配没有障碍。

在本案中,被害人冮某甲陈述:“存折一直都在董某某身上,直至我怀疑他私自将存折内的900万元转走后,我向他核实情况,他才将银行存折给我……”。被害人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存有900万元现金的存折一直由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掌控,被害人冮某甲并没有占有该笔资金。

实际上,该笔资金的实际占有支配人一直是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供述:“我问银行柜台,上述900万汇款转出手续,银行答复必须要本人加密码,另外每笔转账也要本人办理,并告知这是新的制度。我之前有用家人的名义开户,存款转款都是拿代办人身份证与开户人身份证一起办理即可以。因此,在8月初出门旅游前,我与上述两方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变更协议的同时,我邀请岳父冮某甲去G银行在康华路附近的支行,告知他开户要本人办理密码,但是隐瞒了办理网银转账功能的手续。”董某某还供述:“我留下了我个人的手机号码(网银手机),所以我转账的时候冮某甲是不知道的。”

从上述供述可知,很显然,董某某一直觉得凭自己的身份证和岳父的身份证就可以使用该笔钱,换句话说他一直认为自己在事实上支配着这笔钱。当董某某得知使用这笔资金需要密码后,即便是通过不合理的方式取得了密码,董某某仍然认为自己能够支配该笔资金。而且,事实上被害人冮某甲也并未实际上占有该笔资金。

二、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成立盗窃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在本案中,董某某供述:“2015年7月份下旬的一天,我跟老婆说,提议用他父亲冮某甲的身份证去银行开个户,开户的目的用于存放办理名下一个物业在银行抵押过户的保证金……该存折不给设置密码,随后我要求从我个人G银行账户内存入900万元至刚开户的冮某甲个人账户……”。董某某的其他供述中也谈到:“当时开户原因是答应G银行关于我的一宗物业交易按照银行在押办理,过户必须提供保证金手续之一,另一个因素是满足银行关于吸存任务帮忙完成新户的指标。……在后期,因为我的物业购买方南某某与贷款人杨某某的利益冲突加剧,物业过户期限再拖延,另外上述两者欺骗我借与杨某某的350万元延期偿还,再加上我有部分货物购货款的借款要偿还,否则违约利息较高,以及货物面临低价顶账的损失压力,我唯有动用上述冮某甲户口的资金,支付分批了。”

因此,从始至终,董某某主观上只是暂时挪用该笔资金,并没有排除权利人(冮某甲)的意思,因此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当冮某甲发现该笔钱被通过网上银行转走并质问董某某以后,董某某并未否认,且明确承认该笔欠款,并愿意还款。

三、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与被害人冮某甲系女婿和岳父的关系。同时,被害人冮某甲陈述:“当时董某某说存折内有900万元,但该900万元涉及买、卖方、中介方及银行,要等买卖物业成功之后,才能将该存折内的900万元还给我……董某某跟我说过存折内有900万元,但我没有看到存折内的具体金额。”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也供述:“我当时与冮某甲达成口头承诺,该900万元作为银行在押过户的保证金,直至物业完成交易过户后再解冻该900万元。”后来,董某某也与银行达成了在押过户协议。

纵观事件全过程,无非是女婿允诺岳父还款,但是由于资金周转之需挪作他用,而实际上没有还款,最终导致家庭内部出现矛盾,从而案发。

本案中,董某某与冮某甲的女儿冮某乙共同抚养三个未成年的子女,冮某甲年近70岁,也需要董某某夫妇的关心和照顾。案发后,被害人冮某甲表示谅解,希望办案机关基于法律规定和人道主义精神,尽量减少本案对其家庭内部关系的影响。

四、犯罪嫌疑人已穷尽各种途径偿还了本案欠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一再积极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三)被害人谅解的……”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主动配合办案机关工作,自该案立案以后,董某某通过变卖机器设备等方式积极还款。截至2017年5月9日,董某某已经分多次向冮某甲还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422.3万元,本息共计1722.3万元,欠款本金和利息已经全部还清。

此后,被害人冮某甲考虑到家庭成员的关系,以及自己的三个孙子女的抚养问题,出具了谅解书。被害人也先后两次通过书面形式向Z市公安局和Z市D区人民检察院表达希望不予追究董某某刑事责任和免予起诉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案中,董某某只是在被害人(也就是其岳父冮某甲)多次催要欠款而又因生意周转无法及时偿还的情形下,欺瞒被害人,假称已经还款900万元于其账户,实际却并未将款项归还于被害人。  因此,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客观上及主观上都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事发后董某某已全额归还了欠款,取得了被害人(其岳父)的谅解,且被害人更多次恳请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董某某的刑事责任。

故此,辩护人建议检察院依法对董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观点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长期拖欠其岳父被害人冮某甲1700万元债务不还。2015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通过其妻子冮某乙取得被害人冮某甲的身份证后,私自在我市G银行J支行办理了户名为冮某甲的存折,并存入900万元。同年8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为开通上述存折的网银转账服务,向冮某甲谎称要为其开通一本存折归还欠款,冮某甲信以为真,便与董某某一起去到上述G银行J支行,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乘机办理了上述存折的网银服务。事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将事前已开设的存折给冮某甲看,双方约定该存折由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保管并抵押给银行担保,待担保事项结束后用于偿还冮某甲。同年8月至9月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利用网银分四次将账户内的900万元转走。2016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冮某甲多次向司法机关申请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董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办案总结

盗窃罪是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但盗窃罪涉及的刑法基础理论却不简单。例如,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的区别,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关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行为的刑事政策等,只有牢牢掌握这些案件中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才能提出有利的辩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辩护效果。

第一,刑法上的“占有”是指,行为人对财物现实地支配、控制。盗窃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涉案财物是否由犯罪嫌疑人占有是办理盗窃罪案件的重要考察点。也就是说,判断涉案财物是否由被告人现实地支配、控制是成立盗窃罪与否的关键。就本案而言,涉案财物虽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由董某某的岳父占有,但事实上却是一直都由董某某掌控,即涉案财物一直由董某某本人占有,当然不符合盗窃罪要求的侵犯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要件要素。

第二,“非法占有目的”是将他人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并无归还之意思。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取得型财产犯罪的重要辩点,辩护人在会见、阅卷之时,应当充分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财物之目的。本案中,董某某做生意遭遇困难,需要资金周转而暂时挪用涉案款项,虽然有骗被害人的行为,但当事人内心没有将涉案款项据为己有,期望将来填补挪用的资金,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些案件细节需要辩护人在会见的时候充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如此才能挖掘出案件被遗漏的信息。

第三,充分理解司法解释从宽处理的规范精神。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辩护人认为,司法解释之所以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偷拿行为从宽处理,是因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一般预防作用较小,且刑事案件最重要的是纠纷的解决,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所以,犯罪嫌疑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就非常重要,这是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的重要依据。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的时候,要积极沟通,尽可能促成被害人谅解,这不仅是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结果,更是为了恢复良好的社会关系,促进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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