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胡思跃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唐某某、石某某系朋友关系,案发前,该二人均主要在黔西南州某市从事汽车销售服务业务。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知道石某的老板樊某有一辆无《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一致性证书》等海关手续的奔驰牌S500轿车需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上牌后,为能拉近与樊某的关系,唐某某主动向樊某、石某承诺能为该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上牌,樊某、石某表示愿意将该车拿给唐某某办理注册登记、上牌,并承担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上牌所支出的费用。
之后,唐某某联系到其认识给走私车上牌的梁某某,让其为前述奔驰牌S500轿车办理注册登记、上牌,期间,经与梁某某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如梁某某成功办理奔驰S500轿车的注册登记、上牌,樊某某支付28万元的酬劳给梁某某。达成协议后,唐某某先行垫资给梁某某从案外人处购买了伪造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一致性证书》等海关手续,随即梁某某自行委托代办为樊某某成功办理了前述奔驰牌S500轿车办理机动注册登记和上牌,之后,樊某某将28万元转给唐某某后由唐某某代为支付给了梁某某。
二、办案过程
1、仔细阅卷定方向,争取是目标
接受被告人唐某某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到审判机关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经仔细阅卷,辩护人对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无异议,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较轻,系初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辩护人将本案辩护目标确定为唐某某争取缓刑。
2、辨明“从犯”是与非,引导认错表“悔意”,申请社调促缓刑
辩护人系审判阶段介入辩护,针对公诉机关未认定“被告人唐某某具有从犯”的情节,辩护人撰写了书面辩护意见充分与承办法官沟通唐某某具有从犯情节,努力为被告人唐某某争取从宽处罚情节。
接受委托后,经与被告人唐某某沟通交流,辩护人准确判断出被告人唐某某真诚的认罪悔改,并引导其开展“反省自己”,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写下了两份很深刻的《悔过书》,辩护人在提交《关于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书》的同时,还向承办法官提交被告人唐某某亲笔书写《悔过书》、《证明》(平时表现情况说明)以及《关于对被告人唐某某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的申请书》全力为被告人唐某某争取缓刑而努力付出。经充分沟通交流后,承办法官经审核后同意了辩护人的申请,委托某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唐某某开展了社会调查评估,经评估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唐某某系初犯,且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2、引导被告人唐某某积极认罪、悔罪,通过申请社会调查评估,为唐某某争取缓刑。
四、办案结果
1、法院同意辩护人的申请,委托某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唐某某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对象。
2、2022年8月24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八个月,并处人民币一万元。
五、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是一门遗憾的艺术,对于辩护中出现的“不完美”结果我们应“欣然接受”,但这不妨碍我们全力以赴的去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辩护中,不管遇到什么挫折,我们要始终保持“心中有光”去披荆斩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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