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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徐温婕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无罪结果

发布时间:2022-11-02 12:23:39 浏览:432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某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至青岛某市场附近时,被害人王某某误以为是自己叫的网约车而进入李某某车中,二人在车内发生争执;随后李某某和王某某先后下车,王某某欲拉扯李某某继续理论,李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地,致王某某受伤。李某某驾车离开,后李某某被传唤到案。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前臂外伤致右尺挠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本案一审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李某某上诉后,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从一审即介入本案辩护,由于李某某对指控事实予以否认,一审宣判后其被羁押,辩护人在帮助其上诉过程中,同步向二审法院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二审阶段实现了发回重审、取保候审的双重效果。

案件发回重审后,又就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与办案人员充分沟通,坚持无罪辩护。

三、辩护思路

1、李某某没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

2、被害人深夜错认车辆,上错车后言行不克制,对本案的发生和伤害后果的扩大具有过错,直接导致被告人李某某出于自我保护和防卫心理,将被害人推开,该行为是正当防卫;

3、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与被告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四、办案结果

青岛市某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被告人李某某获得国家赔偿,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409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7000元。

五、律师心得

本案终获无罪,一方面源自辩护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精准把握,另一方面也有赖于委托人充分的信任,在办案过程中,委托人拒不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定罪免刑”量刑建议,辩护人与被告人共同为无罪辩护的目标尽最大可能予以争取;

同时,辩护人要对案件程序、强制措施的适用有精准的判断,对于可能发生转机的案件,要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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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徐温婕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无罪结果

发布时间:2022-11-02 12:23:39 浏览:4329次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某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至青岛某市场附近时,被害人王某某误以为是自己叫的网约车而进入李某某车中,二人在车内发生争执;随后李某某和王某某先后下车,王某某欲拉扯李某某继续理论,李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地,致王某某受伤。李某某驾车离开,后李某某被传唤到案。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前臂外伤致右尺挠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本案一审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李某某上诉后,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从一审即介入本案辩护,由于李某某对指控事实予以否认,一审宣判后其被羁押,辩护人在帮助其上诉过程中,同步向二审法院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二审阶段实现了发回重审、取保候审的双重效果。

案件发回重审后,又就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与办案人员充分沟通,坚持无罪辩护。

三、辩护思路

1、李某某没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

2、被害人深夜错认车辆,上错车后言行不克制,对本案的发生和伤害后果的扩大具有过错,直接导致被告人李某某出于自我保护和防卫心理,将被害人推开,该行为是正当防卫;

3、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与被告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四、办案结果

青岛市某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被告人李某某获得国家赔偿,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409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7000元。

五、律师心得

本案终获无罪,一方面源自辩护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精准把握,另一方面也有赖于委托人充分的信任,在办案过程中,委托人拒不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定罪免刑”量刑建议,辩护人与被告人共同为无罪辩护的目标尽最大可能予以争取;

同时,辩护人要对案件程序、强制措施的适用有精准的判断,对于可能发生转机的案件,要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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