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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涉嫌抢劫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二审为其辩护,获改判

发布时间:2022-11-24 18:52:23 浏览:585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抢劫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

结果:改判

亮点:二审就抢劫的事实减少了两起,刑期减少了四年

焦点:胡某某是否应该承担抢劫两名被害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封面语:胡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过程中,指挥同伙劫取他人财物,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认为一审错误将两起抢劫案认定为胡某某指挥的,经充分的辩护工作,二审直接改判,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九年。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层级在三级,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过程中,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同伙使用恐吓、威胁等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属多次抢劫,价值人民币38591元,手机四台,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过程中,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数罪并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办案过程

会见、阅卷、审查证据和撰写法律意见。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

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胡某某参与抢劫2次,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胡某某参与抢劫4次,属程序错误。在传销活动中,梁某某虽然是胡某某管理的手下,法律规定传销组织的管理者必须对其管理的人实施的所有犯罪承担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梁某某去接农某某、王某某是胡某某安排的,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胡某某参与抢劫农某某、王某某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另上诉人胡某某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与非法拘禁行为是牵连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胡某某的传销行为既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属法律适用错误,应择一重罪处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胡某某公正判决。

、裁判结果

上诉人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的重点在于证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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