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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职务侵占罪,李前飞律师团队为其辩护,侦查阶段三罪去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2-11-25 14:54:11 浏览:513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职务侵占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民营企业家犯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社会危害性

封面语:民营企业家F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职务侵占罪,李前飞律师团队介入后为其辩护,经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侦查阶段三罪去两,成功获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F某经事先与黄某约定给予好处费,通过黄某介绍推荐,承接了某小区电梯维保工程。该工程于2016年8月开工,2016年11月15日验收通过。在电梯维修过程中,因维修资质要求,F某变更了挂靠的公司。在挂靠公司与小区业委会协商合同时,挂靠公司指派工程部经理乙负责协商。为让乙帮忙顺利签订合同,2016年9月5日和2016年12月4日,F某分两笔通过微信转账贿送给乙共计人民币2万元。2017年1月,该小区召开了业主大会,选举了第二届业委会成员,丙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2018年2月1日,F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丙儿媳丁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F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移送至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途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办案过程

F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来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李前飞刑辩团队为F某进行辩护。

李前飞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F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会见F某,多次与F某沟通案情

2020年11月受案后,李前飞律师在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详细询问了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的诉求。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与证据,李前飞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前飞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前飞律师经过与侦查机关的多次沟通,并赴福州数次,在提请批准逮捕阶段便去掉了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的罪名,为该案之后的走向开了一个好头。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又经历了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以确定F某是否另外涉嫌职务侵占罪。在数次会见以及与检察院多次沟通之后,成功说服检察官去掉了职务侵占的罪名。而对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一罪名,李前飞律师团队进行了类案检索,统计了相关的不起诉案例,并向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建议不予起诉意见书。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F某一共有两笔涉案金额,一共7万元,金额不大。第一笔5万元是F某给丙的答谢款,但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丙仅仅只是引荐F某做小区高层电梯项目,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帮助,且丙本身只是业委会成员,其没有权力决定承接小区高层电梯项目的人选,本身没有起到关键作用,且F某本身具有相关资质,承接项目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笔2万元是F某转给乙的辛苦费,因为乙代表某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合同,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一直抱怨、不耐烦,且言语中带有“索贿”暗示,因此,出于顺利签约和开展业务的需要,并处理好人际关系,F某才支付2万元辛苦费,但这对于项目本身并没有任何影响。关于此,乙本人在笔录中也说,即使F某不给他这2万元好处费,F某还是可以成功签订这次电梯改造项目的。而且,除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提供帮助外,乙也因为F某给其2万元好处费之后,给其提供了施工方案的模板、施工过程的记录版本、验收资料等等。

综上,F某本身是为了顺利承接电梯改造项目,并出于感谢等人情原因支付7万元给乙和丙,并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F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F某在此之前一贯表现良好,除涉案行为外,并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此次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其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没有分清人情关系和违法的界限。其到案后,一直如实稳定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行为,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

三、F某系民营企业负责人,对其不予起诉有利于保护营商环境

F某现在是某有限公司经营人,主要负责多家小区电梯的维保及维修业务,关乎着很多小区的稳定及安全。因此,对其不予起诉有利于保护营商环境及社会稳定。

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F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及“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F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处理,如蕉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杭检诉刑不诉[2020]1号、翔检公诉刑不诉[2017]35号、翔检公诉刑不诉[2015]33号和26号等案件都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让F某更好的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回归企业的发展。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F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意不起诉F某。2021年5月21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1〗Z5号),决定对F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1、不断提升专业是律师的必修课。律师不仅仅需要在实体上为当事人辩护,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的意见,同样重要的是,律师需要熟悉整个刑事诉讼的流程,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及时与办案机关联系,及时进行会见、阅卷、沟通、提交辩护意见等工作。这不仅需要律师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还需要熟知相关诉讼法和办案流程的规定,需要律师专业的办案经验。

2、抓住每个案件的关键时刻和突破点。陈瑞华教授说:“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无罪判决率逐年降低,那么,辩护律师要想达到为生命和自由有效辩护的目的,辩护人的工作重心应当前移至法庭庭审之前。”律师应把握住案件的关键点,争取在法庭庭审之前将该案件阻止在起诉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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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职务侵占罪,李前飞律师团队为其辩护,侦查阶段三罪去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2-11-25 14:54:11 浏览:5131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职务侵占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民营企业家犯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社会危害性

封面语:民营企业家F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职务侵占罪,李前飞律师团队介入后为其辩护,经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侦查阶段三罪去两,成功获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F某经事先与黄某约定给予好处费,通过黄某介绍推荐,承接了某小区电梯维保工程。该工程于2016年8月开工,2016年11月15日验收通过。在电梯维修过程中,因维修资质要求,F某变更了挂靠的公司。在挂靠公司与小区业委会协商合同时,挂靠公司指派工程部经理乙负责协商。为让乙帮忙顺利签订合同,2016年9月5日和2016年12月4日,F某分两笔通过微信转账贿送给乙共计人民币2万元。2017年1月,该小区召开了业主大会,选举了第二届业委会成员,丙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2018年2月1日,F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丙儿媳丁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F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移送至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途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办案过程

F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来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李前飞刑辩团队为F某进行辩护。

李前飞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F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会见F某,多次与F某沟通案情

2020年11月受案后,李前飞律师在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详细询问了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的诉求。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与证据,李前飞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前飞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前飞律师经过与侦查机关的多次沟通,并赴福州数次,在提请批准逮捕阶段便去掉了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的罪名,为该案之后的走向开了一个好头。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又经历了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以确定F某是否另外涉嫌职务侵占罪。在数次会见以及与检察院多次沟通之后,成功说服检察官去掉了职务侵占的罪名。而对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一罪名,李前飞律师团队进行了类案检索,统计了相关的不起诉案例,并向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建议不予起诉意见书。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F某一共有两笔涉案金额,一共7万元,金额不大。第一笔5万元是F某给丙的答谢款,但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丙仅仅只是引荐F某做小区高层电梯项目,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帮助,且丙本身只是业委会成员,其没有权力决定承接小区高层电梯项目的人选,本身没有起到关键作用,且F某本身具有相关资质,承接项目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笔2万元是F某转给乙的辛苦费,因为乙代表某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合同,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一直抱怨、不耐烦,且言语中带有“索贿”暗示,因此,出于顺利签约和开展业务的需要,并处理好人际关系,F某才支付2万元辛苦费,但这对于项目本身并没有任何影响。关于此,乙本人在笔录中也说,即使F某不给他这2万元好处费,F某还是可以成功签订这次电梯改造项目的。而且,除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提供帮助外,乙也因为F某给其2万元好处费之后,给其提供了施工方案的模板、施工过程的记录版本、验收资料等等。

综上,F某本身是为了顺利承接电梯改造项目,并出于感谢等人情原因支付7万元给乙和丙,并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F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F某在此之前一贯表现良好,除涉案行为外,并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此次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其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没有分清人情关系和违法的界限。其到案后,一直如实稳定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行为,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

三、F某系民营企业负责人,对其不予起诉有利于保护营商环境

F某现在是某有限公司经营人,主要负责多家小区电梯的维保及维修业务,关乎着很多小区的稳定及安全。因此,对其不予起诉有利于保护营商环境及社会稳定。

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F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及“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F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处理,如蕉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杭检诉刑不诉[2020]1号、翔检公诉刑不诉[2017]35号、翔检公诉刑不诉[2015]33号和26号等案件都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让F某更好的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回归企业的发展。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F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意不起诉F某。2021年5月21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1〗Z5号),决定对F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1、不断提升专业是律师的必修课。律师不仅仅需要在实体上为当事人辩护,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的意见,同样重要的是,律师需要熟悉整个刑事诉讼的流程,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及时与办案机关联系,及时进行会见、阅卷、沟通、提交辩护意见等工作。这不仅需要律师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还需要熟知相关诉讼法和办案流程的规定,需要律师专业的办案经验。

2、抓住每个案件的关键时刻和突破点。陈瑞华教授说:“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无罪判决率逐年降低,那么,辩护律师要想达到为生命和自由有效辩护的目的,辩护人的工作重心应当前移至法庭庭审之前。”律师应把握住案件的关键点,争取在法庭庭审之前将该案件阻止在起诉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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