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不起诉
亮点:胁;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胁从犯认定;
封面语:Y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李前飞刑辩团队介入后以胁从犯为突破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Y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日晚,Y某在某酒店使用QQ裸聊,后被对方将裸聊视频、通讯录通过网络获取,并被对方敲诈勒索15880元。次日,对方继续要求Y某提供微信账号、支付宝账户给其用于接收敲诈勒索得来的钱,帮助其转账,并承诺支付10%的好处费。Y某明知其提供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给对方是用于收取敲诈勒索得来的钱,仍然帮助对方收款、转账至他人的银行卡内,2020年8与6日晚,Y某的行为被其女友发现,遂拒绝为其继续转账。经查证,Y某名下账户进账约43600元,出账约39714元,Y某从中非法获利3886元。
三、办案过程
Y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委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李前飞刑辩团队为Y某进行辩护。
李前飞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Y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与Y某沟通案情,反馈情况
2021年5月初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李前飞律师详细询问了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当面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随后,李前飞律师迅速前往当地人民检察院递交委托手续进行阅卷。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仔细研磨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后,李前飞律师认为该案件系近期高发的案件,网络敲诈勒索的并未归案,而公职人员Y某是被胁迫才实施了犯罪行为,理应属于从犯中的胁从犯,其本身也曾经是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争取不起诉处理。
在阅卷及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李前飞律师团队就辩护的框架性观点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进行了法律意见书的书写和类案的检索。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前飞律师及时向当地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建议不予起诉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通过电话和现场沟通等方式反复交换辩护意见。
四、办案思路
一、Y某本身也是受害人,属于胁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Y某虽然提供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帮助收款,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他人敲诈勒索的行为,但Y某本身也是本案的受害人,其不仅被敲诈勒索15880元钱,还被威胁提供微信、支付宝账号帮助收取赃款,因此,Y某是在被胁迫之下参与犯罪,属于胁从犯。
另外,对方在胁迫Y某提供账户收款时,并未与Y某共谋实施敲诈勒索,也没有告知其他任何信息,只是要求Y某“提供微信号、支付宝给他收通过视频裸聊敲诈来的钱”,因此,Y某并不知道款项的具体来源,也没有实施其他任何行为,参与程度较浅。事实上,Y某从8月3日开始帮助收款,8月6日即停止收款,也反映了其本身参与时间较短,收取款项金额不大,情节较为轻微。
二、Y某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本案Y某在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的所有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见其悔罪态度较好。另外,辩护人想要提请贵院注意的是,本案Y某完全是在被胁迫之下参与犯罪,犯意并不具有自发性,在犯罪过程中,其也及时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没有对上游犯罪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客观上其并不知道对方的身份和任何信息,无法及时阻止上游犯罪。因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辩护人认为Y某是被胁迫参与犯罪,其本身也是本案的受害人。同时,其参与犯罪的程度较浅,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在犯罪过程中及时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案发以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经过检索相关案例发现,多数检察院充分考虑胁从犯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对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均作出不起诉决定(详见附表案例)。另外,Y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对其免于处罚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让其能够保留职位,更好的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因此,恳请贵院依法对Y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结果
经过8个多月的漫长等待,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纳了李前飞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最终Y某因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得到了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
六、办案心得
1、专业能力是彰显律师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在当今良好的法治环境中,专业能力是彰显律师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如何从专业的角度精准把握每一个案件的性质,找准案件的突破口,并且有效地和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才能无愧于当事人和家属对律师那双满怀期待的眼神。
2、律师应仔细研磨证据,把握案件关键,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意见。本案中,经过仔细研磨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后可以发现,该案件系近期高发的网络犯罪案件,网络敲诈勒索的主犯并未归案,而公职人员Y某是被胁迫才实施了犯罪行为,理应属于从犯中的胁从犯,其本身也曾经是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争取不起诉处理。经过递交法律意见书和类案,及时与承办检察官通过电话和现场沟通等方式反复交换辩护意见,最终检察官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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