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0日,亚某某因涉嫌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判处,现本案已经审结。
二、办案过程
2021年7月20日库尔勒市公安局以嫌疑人盗窃,其行为触犯《》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事实认定:嫌疑人盗窃红酒共计20瓶,涉案价值36700元。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李庆红律师不断与被告人家属以及被害人的沟通,积极配合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与公诉机关机关沟通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并建议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能够从轻、减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李庆红律师的辩护思路为:
一、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亚某某在办案机关的传唤下,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侦察机关的调查,在侦察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主观上,被告人基于本人意志自愿投案,主动向侦察机关承认犯罪事实,同时具备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愿。
二、被告人亚某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应当从宽处理。从归案情况说明、侦察机关的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以及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中均载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无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等,结合其本人的讯问笔录,均能看出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愿意接受处罚。
三、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理。
四、被告被告人亚某某愿意积极退赃、退赔,且其家属也一直积极退赃、退赔,但侦察、检查机关未予接纳,请求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21)新28xx刑初68X号,对被告人判处两年,缓刑三年,并处1万元。
五、办案心得
李律师:做任何工作都要有激情,激情来自于对职业的认识,从事律师职业是光荣的,为了胜任这一神圣的职业,做每件事都应忘我。只有认识到从事职业的意义,才能为它去献身,一个人的激情不是表现在豪言壮语上,而是反映在日常行为和工作中,感谢信任,每个案子我都会全心全力为大家服务,不忘初心,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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