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2日,蔡某某因涉嫌,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1年1月26日向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2年1月26日被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二、办案过程
2021年7月20日库尔勒市公安局以嫌疑人涉嫌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移送审查起诉。
经过李庆红律师、徐利伟(实习)律师不断与被害人的多次沟通,被害人的态度从不予理睬到能够接受与律师商谈,态度已有明显不同,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积极配合悔罪,同时于2022年12月12日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完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同时承办律师与检察机关沟通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并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希望对蔡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蔡某做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办案结果
库尔勒市检不诉【2022】1XX号:决定对蔡某相对不起诉
四、办案心得
李庆红律师:在承办每一起案件时都要谨慎,要坚持依法办案,也要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沟通策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额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与委托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是律师成功的保证。
徐利伟(实习)律师:承办案件时要保持耐心,做好被害人的情绪安抚工作,采取合法手段,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正确引导其与家属正确理解法律,积极争取被害人的谅解,是本案得以成功的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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