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7日广西某电子公司工作时间,担任车间班长的赵某在履职进行日常卫生检查工作中,批评没有做好工作的同事张某,张某不服,
上前动手攻击赵某;双方发生殴打。经鉴定张某轻伤二级,赵某因涉嫌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
二、办案过程
2021年7月,赵家属委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指派韦皖子、关凯元(实习)律师为赵某辩护。律师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赵某,向赵某详细了解赵某在涉案公司的工作情况,案发起因、经过、到案情况等,并向其解答法律相关规定。
(二)向侦查机关及主办人员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三)分析案情、查阅法律规定、类案检索、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四)在律师的帮助下,赵某家属与张某协商,获得张某的谅解。2021年9月检察院对赵某变更为取保侯审。
(五)韦皖子律师多次怀主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2021年10月检察院对赵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1、本案被告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涉嫌的犯罪性质和情节较轻,且被害人具有过错。
首先本案赵某在履行班长职责检查车间卫生工作中,被害人张某没有按要求做好整改,不服从管理,是引发本案的根本原因。张某主动上前的挑衅殴打行为,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被害人张某存在重大过错。
2、本案被告赵某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但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不起诉。
本案系因公司车间工友间工作原因偶然冲突引起,双方都是年轻气盛的年轻人,与普通故意约架殴打犯罪行为不同,双方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很小。
3、被告赵某及其家属曾多次积极请求被害人张某的谅解,并通过赔偿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害人张某出具了谅解书。
4、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5、对赵某不起诉符合当前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可行,具有积极的社会效果。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决定对赵某作出江检刑不诉【2021】**号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本案办案律师介入案件时,检察院已经对赵某决定逮捕,在当前捕诉合一的情况下,要得到不起诉决定有一定难度。律师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首先积极的促成赵某家属与被害人张某的协商,赵某家庭经济较困难,赔偿能力有限,经过多次的协商,张某愿意出具谅解书。其次,承办律师主动积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提交详细法律意见,意见得到采信,最终对赵某不起诉。
我想说,案件呈现出良好的办案效果并不是必然。需要我们的努力付出、坚持以及对专业执念。同时承办检察官的敬业、专业精神,才有了辩诉双方间的良性互动,诠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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