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农某系某社区工作人员,因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将社区产妇个人公民信息提供给他人用于经营产康行业使用,并收取他人2500元,涉嫌侵犯2885条公民个人信息,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
机关指控,农某在履职过程中将公民健康生理信息向他人提供非法获利,达到2988条,应当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一审判决,被告人农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三年,并处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被羁押一年予以折抵刑期。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办案过程
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委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韦端宁律师为其二审提供辩护。律师会见农某,阅卷分析案件材料、与家属充分沟通。首先,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基础上,进一涉发现挖掘更多细节问题,收集更多有利的新证据,并及时提交二审法院,与二审主审法官约谈当面沟通,争取二审开庭,后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本案。其次,通过对全案40多张光盘涉及的公民信息进行核实后,发现存在大量重复信息,也就是公安提取的农某提供的个人信息存在大量重复,这为二审辩护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再次,在全面吃透案件材料,分析证据后,做了详细辩护方案,韦皖子、韦端宁律师分工合作,韦皖子主要负责发问辩护、韦端宁主要负责质证,几个昼夜的加班备战。最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我方明显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三、辩护思路
1、本案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一审认定上诉人农某涉嫌侵犯公民信息2988条计算错误,一审认定2988条有大量信息存在重复计算问题,经核对在案证据,去重后统计农某涉案提供的公民信息合计只有1304条,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农某涉案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均为公民健康信息,定性错误,上诉人农某涉案的信息应定性为普通信息,在案证据材料显示关于对农某涉案信息定性标注为“普通”信息。
3、一审法院不采信检察院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对上诉人农某以“情节特别严重”进行认定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对农某涉嫌的公怀信息的认定为健康信息和信息条数的认定存在错误,在错误认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的做法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精神。
四、办案结果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农某有期徒期1年6个月。
五、办案心得
机会,往往隐藏在不起眼的细节中。
刑事案件二审改判比率非常低,特别是当控辩双方的法律观点对立的时候,纯碎进行法律理论争辩,更难以奏效。且经过一审的案件辩点都不多。本案选择哪种辩护才能有效辩护,我们一直在思考。两个律师得出的一致意见:深入研究证据材料,关注细节,才有辩护成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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