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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寻衅滋事、危险驾驶,双罪上诉,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郑强、徐静雯律师介入本案后,终获二审减刑,即判即出

发布时间:2023-02-06 09:49:24 浏览:344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D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指控:因工程款纠纷,被告人L某(化名)对D县某乡干部不满。2021年12月7日09时左右,在某乡乡政府院内,L某(化名)驾驶院K****8 小型汽车突然加速撞向该乡党委书记谢某(化名),被谢某(化名)躲开。L某(化名)继续驾车撞击其他车辆尾部,随后逃离现场。当日15 时许,民警将正在驾驶皖K****8 小型汽车的被告人L某(化名)抓获,并带到D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鉴定,L某(化名)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22.5mg/100ml,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L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

二、办案过程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其家属立即委托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郑强、徐静雯律师介入本案并提起上诉,办案律师通过远程会见,向上诉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通过详细阅卷,团队研讨,郑强及徐静雯律师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总结案件争议焦点,提交了上诉状及二审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上诉人L某在乡政府驾车及后续在车内被抓获归案,该行为均应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此无异议;

2、L某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寻衅滋事罪;

3、L某的行为只能定危险驾驶罪一罪,社会实践中,对于酒后驾车冲撞、恐吓他人行为的,一般处行政处罚,达到醉酒标准的,按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4、一审法院未认定本案乡党委书记谢某(化名)存在严重过错,属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5、上诉人L某自8时57分30秒进入乡政府,58分29秒逃离案发现场,时长仅59秒,辩护人申请对L某涉嫌寻衅滋事的驾车冲撞他人的行为进行侦查实验,以验证当时L某的车速是否有撞上他人的可能。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L某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合并执行为1年2个月,二审法院改判为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7个月、犯危险驾驶罪拘役1个月,合并执行7个月(刑期实报实销,宣判日及释放日为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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